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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建筑工程款纠纷是什么案由
一、建筑工程款纠纷是什么案由
1、工程量之争。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
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
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
录与确认问题。
2、计费系数之争。
许多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对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例如
台搬等。按照建筑行业惯例,这些大型机械的租金应该在工程款
外另行计费,特别是为了赶工期时,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赁时一
般有说明,发包方为赶工期也不否认,但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方
总觉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设备租金不合算,认为承包方使用的
机械应该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总找理由拒付。
4、竣工决算时间之争。
5、违约之争。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
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
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
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
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6、建筑材料品质之争。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
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
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2003年上半年,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变动,建筑材料如钢材价格
大幅度上涨,有的涨幅高达40%。而承包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时一
般只考虑了5%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多不会超过10%。面对40%的涨
幅,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达成谅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
延期等待建材市场价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寻找低品质的替代品。
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质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7、总包与分包之争。
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际上一个大型建设工
程难以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
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
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
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
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
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
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
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2004年2月3日,建设部还
特别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加
以特别调整。
8、5%尾款之争。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
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
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
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
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
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了保修义务。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
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
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
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
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
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
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
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
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
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筑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
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
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
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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