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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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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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总则
1.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
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
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
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
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
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
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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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
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
者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
9.劳动者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相同的劳动
报酬。因工资差距过大,劳动者提出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岗位或者
相近工作岗位最高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职业资格补贴等不属于同工同酬的范围。
10.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一)所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
无争议的,勿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1.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效的,应当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
无效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90%以上劳动者完成,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1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
动者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正式解除前十五日内通知工会,没有工会
组织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代表至各科室班组,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给劳动者申诉
的机会。
用人单位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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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当劳动者应征入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
况时,劳动合同中止。
以上终止条件消失后劳动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
16.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
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一年之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
单位应当回复,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连续工作的年限,劳动者
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三)从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起第二个月至满一年止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四)无效劳动合同已经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无效劳动合同满一年仍未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倍工资。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不需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当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
19.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下,如果劳动者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需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没
有将理由通知工会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2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自劳动者提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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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保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最长时间为一年。
五、特别规定
22.注册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劳动者在七人以上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职
工一方应当订立集体合同。
23.劳务派遣单位适用本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4.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
25.本法第六十六条所称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
工作岗位非是指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
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用工视为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派遣,实际用工
单位不得接受派遣并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6.非全日制用工在一周内的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按照全日制
用工形式支付加班工资。
27.非全日制用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5日)内的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五十六
小时的应当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对待。
28.非全日制用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9.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半年内被重新录用
的,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下一次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年限应当从重新录用的时间起
算。
30.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
工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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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原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法实施后要求追溯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
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本法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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