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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一览表
两者
区别
内容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⑴总体是有关劳动关系中涉及是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
内容 到如劳动合同、工资、规定。其中也包括对劳动合
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以同内容的劳动监督、法律责
及劳动争议、劳动监任的规定。
督、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法律。
⑵颁布1994年7月5日颁布2007年6月29日颁布
实施时1995年1月1日实施 2008年1月1日实施
间
⑶劳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无具体规定,以《劳动法》
合同概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为准。
念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第16条)
无明确规定。 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⑷规章
改、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制度规
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定
时,需要经过民主协商程
序,且需要公布告知,才有
效(第4条)。
⑸建立无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
劳动关 之日起建立”。(第10条
系的规 第3款)。
定
⑹订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劳动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原则 规的规定(第17条第(第3条第1款)
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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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签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
书面劳立劳动合同”(第16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动合同 条第2款) (第10条第2款)“用人
⑻签订“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①连续工作满10年;②固
无固定满10年以上(包括10定工的,连续工作满10年
劳动合年)的”。(第20条第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
同期限2款) 的;③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
的条件 限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第14条第3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第82条第1款)
开始计算)。(第14条第
2款)
⑼无固需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劳动者符合条件的,提出签
定期限签订(第20第2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
劳动合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签订的,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选择劳动合同。(第14条第2
权 款)
⑽劳动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①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
合同条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款 劳动条件;④劳动报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酬;⑤劳动纪律;⑥劳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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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第19条规定)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劳动合同法》均取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
消红线规定) 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⑾试用“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第19条作出规定,按照合
期规定 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
⑿劳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只规定法定终止无约定终
合同终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除规定因劳动合同届满
止 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外还规定其他5种情
⒀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日以合同期内提前30日以书面
者个人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形式通知单位,可解除。试
原因而解除。第31条。 用期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
解除劳除(通知非必定书面形
动合同 式)。第37条。
超过6个月。”第21在同一单位对于同一劳动者
条 只能试用一次。
即行终止。”第23条 形。第44条规定
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
的其他事项。(第17条规
定)以上为必备条款,双方
可约定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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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劳动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者被迫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解除且强迫劳动的;②未按照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位需支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社保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
付经济的。第32条规定 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补偿金 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因欺诈等手段签订劳动合
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⑦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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⒂用人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单位因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
劳动者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
过失性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
解除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第25条规定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
第39条规定
(16)工龄不满1年的,支付
经济补1个月工资;满1年
偿金计的,支付1个月工资。
算规定
工龄不到半年的,给予半个
月工资;超过半年(含半
年)的不到1年的,或是1
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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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17)
经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
济补偿作而解除的或协商解除
金的限的,有12年工龄的限
制 制。其他情况没有限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
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有
12年工龄的限制。其他情
制。
况没有限制。
(18)
终
任何情况均不支付。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
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的
情况下提出续订,劳动者不
同意的)的,因用人单位注
销或是歇业等而终止的,用
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
止劳动
合同是
否支付
经济补
偿金
(18)用支付经济补偿金1倍赔
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赔偿。
人单位偿。解除时间在2008
违法解年前。
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除
(19)代无规定
通知金
金。
(20)用第29条规定
人单位
禁止解
除劳动
合同的
情形
第42条规定,在《劳动
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的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满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
(21)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以
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为准。
内容总结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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