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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苏州市2016版)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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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苏州市2016版)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二〇一六版

买受人留存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

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

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

表、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

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

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

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

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

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

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

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

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

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定的内容显示

XXXXXXXXXXXX,未被选定的内容显示XXXXXX

XXXXXX以示删除。合同要体现平等原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

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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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不动产首次登记

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

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

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八、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受房屋的,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九、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

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十、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

十一、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

设置,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

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买受人设置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

正。买受人设置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同密码一

经设置,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十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

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三、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

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

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

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主体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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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二):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母亲:【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二):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母亲:【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和销售依据)

出卖人依法取得位于 区(镇) 号、地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

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编号为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

】,终止日期: 日,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 】。出

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已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预售)条件,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上市【销

售】【预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房屋所有权

证】【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分

割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上述项目公安门牌号为 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所属自然层为 (主管部门提示:如存在4层、13层、14层等不编层和有架

空层、地面车库等,所属自然层应作相应处理,架空层、地面车库算自然层次,

半地下车库不算自然层次)。房屋竣工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款所列地址、

幢号、室号发生变化的,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

该商品房用途为 ,属 结构,所属楼宇主体建筑自然层数为地上 层,地

层。

该商品房是住宅的,【符合】【不符合】日照标准。如果该商品房不符合日照标准

的,双方约定处理方式为: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阁楼、跃(夹)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自行车库、汽车库、其他等

部位层高2.2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该商品房层高及面积构成详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已经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测绘的

【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在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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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机构实

测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该商品房的层高为 (主管部门提示:房屋如低密度住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

宅等各部位层高不一致的,开发商应对不同部位的层高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该商品房为【毛坯房】【全装修房】,装修及设备设施标准见附件七和附件八。

该商品房共有 个阳台( 个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平面布局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商品房平面

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本建筑区划的配套设施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附件中约定,未作约定的,按房屋所在

地的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其中: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人防工程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出租情况)

1.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已注销该商品房原由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

2.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 项。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买受人不是该商

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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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房价款和付款方式

第四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如是装修房的,总

价款包含房屋全装修款,下同):

1.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该商品房的总价款暂定

亿 拾元整( 元)。

2. 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套内面积,该商品房的总价款暂定

亿 拾元整( 元)。

3. 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亿 拾元

整( 元)。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外,不再作变动。

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申办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买受

人应缴纳的其它费用见附件六。除买受人同意或出卖人代政府收取的税费项目、标

准增加外,出卖人不再另行增收其它费用。

买受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附件六明确,在交付该商品房之前交存。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见附件三: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其余

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贷款支付。买受人【自行选择贷款银行】【同意向出卖人指定

银行申请贷款(出卖人指定银行为 )】,买受人同意按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

供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

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

式支付(含获得原贷款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金额符合申请贷款数额),并不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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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若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已交房的买受人将房屋退

还给出卖人,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

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

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通

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

定房屋总价款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就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

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

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于 日内签订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卖人应当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和定金退还买受人。

第六条 (预售款监管账户)

根据出卖人与 银行 日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

管银行为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买卖双方同意,上述房价款由买受人按本合同附件三的付款方法,按期汇入上述预

售款监管账户,并由该银行对本合同项下之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管。买受人采用现

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后应及时解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或附件三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按逾期时间,

分别作如下处理:(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不作累加处理)

1. 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收到逾期相

应房价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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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期超过 日(该数字应当等同于本条第1款中的数字)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已交房的买

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向出卖

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解除

合同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收到逾期应付款之日

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

于本条第1款中的对应比率),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或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

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确定。

第四部分 面积和高度误差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 (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在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房

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实测面积与第二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

理:

1. 根据第四条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价的约定,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在

±3%(包括±3%)以内的,按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按标准层、阁楼、跃层、其

他不同部位单价计)计算多退少补;

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

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

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出卖人应当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受人

已付房款(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贷款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买受人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的,面积误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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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

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于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2. 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应当在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

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

理方式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者与出卖人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单方解

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的尺寸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

约定如下处理方式:

第九条 (房屋层高差异处理方式)

在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商品房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层

高,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出卖人无法修正

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高度误差比超过1%的,买受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

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受人已支

付款项(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已付款项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返还买受

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

高度误差比=(合同约定高度-房屋实际高度-施工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合同约定高

×100%

第五部分 房屋质量和房屋保修

第十条 (房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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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

准。全装修房交房时的装修标准【按样板房标准验收】【按本合同其他约定验

收】。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指标在补充条款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载明。

第十一条 (装修房标准)

本合同附件八所列商品为基本配置,出卖人可按所列产品市场动态情况作局部更

换,出卖人承诺进行更换后的配置不低于本合同附件八所约定的标准。更换的配置

应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如出卖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

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出卖人将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如出卖人在补充条款未作说明

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并承诺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低于样板房水

平。出卖人应对样板房装修情况进行公证后才能拆除,否则,引起装修质量纠纷

的,由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出卖人承诺,装修质量的验收标准按照《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保修责任)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建筑结构及主要设备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它非归责于出

卖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负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该商品房出现质量

缺陷,出卖人应当承担该商品房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出卖人修复,买受人产生实际

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据实赔偿给买受人。出卖人修复期间,需要买受人配合的,

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补偿给买受人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100元】

元】的误工费。(本条适用于出卖人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进行或出卖人委托施

出卖人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证》(《建筑临时使用证》)之日起计

算。既有《建筑使用证》,又有《建筑临时使用证》的,以《建筑临时使用证》核

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责任而怠于履行,经买受人书面催告 日仍怠于履行的,买受

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100%】【 %】。

第十四条 (出现质量缺陷时买受人的权利)

1. 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有权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

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

日起 日内,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卖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缺陷,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买受人

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

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出

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

损失的,出卖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与约定不符时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七、附件八约定的标

准,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六个月】内有权按下列第 项处理:

1. 出卖人应补偿【100%】【 %】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买受人;

2.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1个月内更换,出卖人应补偿【100%】【 %】的装修和

设备材料差价给买受人(房屋外观、门窗等经房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予

更换的,买受人放弃选择此项);

3.

第六部分 房屋交付及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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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

证》(《建筑临时使用证》),全装修房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间)

出卖人定于 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不可抗力除外。本合同所称

交房日期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但最早不得早于 日,否

则,买受人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

第十八条 (房屋交付程序、标志)

出卖人至少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

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交

接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或供买受人查阅下列资料:

1.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资料;

2.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非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非

住宅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3.

4.

验收完毕后,买卖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该商品房交付的标志为【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文件】【买受人领取钥匙】。

在验收交接时,出卖人不出示本合同第十六条、本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

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出

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交房前,出卖

人应当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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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

间,分别作如下处理:(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不作累加处理)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的对应数字),自本合

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

的对应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中的对应数字)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该数

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中的对应数字)日内,出卖人应当将买受人已付

房价款如数退还买受人,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该比率应对等

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中的对应比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损

失的,出卖人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十七条约

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

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中的对应比率)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如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可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房屋

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未能在本条款约定时限内

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完成不动产

首次登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买卖双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双方共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出卖人

委托买受人】【双方委托第三方(第三方为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17 / 37

买受人委托申请办理、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应于房屋交付后十五日内将办

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材料提供给受托方,并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及其相

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出卖人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

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逾期办理不动登记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90】【 】日内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的,买受人可按下列第 项处理:

1. 出卖人继续完成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出卖人继续完成申领不动产权证书,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

的【万分之三】【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本条约定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80】【 】日,由于出卖人的

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买受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

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

(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

定房屋总价款的【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买

受人实际损失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实际损失。

该商品房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办理房屋交接手

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在三个月

内仍未履行,致使该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不能及时提

交给贷款银行,每延期一日,买受人按其获得的实际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万

分之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超过【180】【 】日

仍未履行的,出卖人有权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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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

1. 本项目四至界限为东 、南 、西 、北 。出卖人已报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前期物业服务规定,出卖人已于 日【采用招投

标方式】【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对本房屋所

在地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

3.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

大会)成立前,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买受人同

意将该商品房交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的

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承担的义

务,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业主大会成立后,如对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

业服务不满意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

主同意,并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为 /平方米·月,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预收

【住宅【300(不带电梯)】【500(带电梯)】】【非住宅 】元/·半年,按实

分摊,多退少补。室外汽车车位停放费【100】【120】【 】元/·月,业主拥有

使用权的汽车车位停放服务费【30】【40】【50】【60】【 】元/·月。上述

除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外的其他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

的,按照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 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期物业服务

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在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由买受人向物业服务企业

交纳。未完成交付手续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出卖人先行支

付,其中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6.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条、第

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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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未

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少于24个月的按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实际

时间,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

买受人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超过24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

费优惠标准由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优惠办法由业主

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本商品房属于【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

的【100%】【 】由买受人交纳,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买受人按照分摊数额按

时交纳。

非普通住宅指的是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

住宅小区等房屋;非住宅指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房屋。

第二十四条 (临时管理规约)

为使买受人及其他业主合理、安全地使用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出卖人已制订了

《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五),买受人承诺自觉履行该《临时管理规约》,违反

《临时管理规约》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

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

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

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八部分 出卖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 (权利状况)

出卖人承诺:

1. 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 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20 / 37

5.

6.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或

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

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买受人实际损失的,买受人

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七条 (销售广告)

出卖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由出卖人、出卖人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发布或提供

的广告、售楼书等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

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本合同条款,出卖人予以履行。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

按照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共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预留面积,实际面积和

配置位置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出卖人同意经房屋所属区域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本小区的规划总平面图、楼层平

面图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确需变更

的应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出卖人在获得批准后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

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书面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

(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

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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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

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单价保持不变)。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任。

第三十条 (配套设施)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正常运行的承诺。

1.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出卖人承诺除符合《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相关规定外,其它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配套设施和配套工

程,将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给排水设施: 日;

2)供电设施: 日;

3)燃气设施: 日;

4)电话通信线: 日;

5)有线电视线: 日;

6)共用停车库: 日;

7)其他:

8

9

10

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九部分 合同的生效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办理合同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补充、附件及效力)

22 / 3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不适用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

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但出卖人合同附件中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不得约定与本合同正文内

容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权利的条款,

如有冲突,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正文、补

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打印(铅印、影印、复印、印刷)文字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网上备案)

买卖双方在纸质文本上签章后,出卖人应当在纸质文本打印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将

电子文本提交网上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

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我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部分 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

本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的,解除权应当在约定的期限

内行使,超过约定期限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当

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

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

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

者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2%】【 %】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七条 (注销网上备案)

本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如发生买卖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买卖双方应签

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买卖双方均可依据本合同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单方解除合同后,被解除方应配合

解除方办理注销本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对方不能配合的,解除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四十一条约定的仲裁或起诉方式确认单方解除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部分 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送达的方式和地址)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以面呈、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对方在

本合同第一部分所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因怠于

通知造成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送达)

通过面呈或快递方式发出的文件在送到对方的送达地址并由对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若对方不能或不愿签收文件,而文件发出方能以公证形式证明送达行为及送达的文

件内容的,则在公证机构为该事实出具公证书之日起 日视为送达。不可抗力除

外。

第十二部分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调解;协商、协调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苏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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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须继续履行。

第十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

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延迟或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一份,【贷款银行】备用

一份;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买受方家庭声明:目前在本市市区拥有 套住房。

买受人承诺:本人已知晓苏州市区相关购房政策,如果由于本人违反相关购房政

策,愿意承担包括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买受人抄录: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机构)(签章):

日于苏州

补充条款

25 / 37

除本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和人防车位以外,根据《物权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其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乙方

同意由甲方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等方式处分,具体约定如下:

(如出售XX幢(号)地下车位一个附赠XX号地下车位一个出售XX号地

下车位一个,出租XX号地面车位一个等。)(本条款仅园区房屋填写)

本房屋是【是】【不是】绿色建筑;如果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的等级为 星级,

技术措施有:

合同附件

附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核准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

附件二:该商品房平面图、层高及面积构成

注:应载明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层平面图,并勾出该商品房范围

层高及面积构成:

1. 房屋:

层高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

元。

2. 阁楼:

层高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

元。

层高均不足2.2米,合计人民币 元。

3. 跃(夹)层:

层高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

元。

26 / 37

层高均不足2.2米,合计人民币 元。

4. 地下室:

层高 米;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

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

人民币 元。

层高均不足2.2米,编号 ,合计人民币 元。

5. 半地下室:

层高 米;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

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

人民币 元。

层高均不足2.2米,编号 ,合计人民币 元。

6. 自行车库:

层高 米;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

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

人民币 元。

层高均不足2.2米,编号 ,合计人民币 元。

7. 汽车库:

层高 米;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

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

人民币 元。

层高均不足2.2米,编号 ,合计人民币 元。

8. 其他:

层高 米;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

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

人民币 元。

层高均不足2.2米,编号 ,合计人民币 元。

9. 【定销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计价:

基本价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27 / 37

市场优惠价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市场价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附件三: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一次性付款

日前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计 元,大

写: 亿 元整;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出卖

人的定金 元,大写: 亿 元整,冲抵房价款。

(二)分期付款

1. 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 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大

写: 亿 元整;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出卖

人的定金 元,大写: 亿 元整,可冲抵房价款。

2. 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 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大

写: 亿 元整。

3. 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 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大

写: 亿 元整。

4. 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 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大

写: 亿 元整。

5. 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 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大

写: 亿 元整。

6. 日前/建设工程进度为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

元,大写: 亿 元整。

7. 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大写: 亿 元整。

出卖人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买受人的付款日期也相应延期。买受人凭建设工程监

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28 / 37

(三)按其他方式付款

附件四:配套用房、幼儿园等约定

1. 配套用房

所有权: 部分【由出卖人所有】【属全体业主所有】【 】;

部分【由出卖人所有】【属全体业主所有】【 】。

经营服务方式:

【仅对本小区业主开放服务】【对社会开放服务】【 】。

2. 幼儿园

该项目中【配套】【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 所。

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前期协议另行签订)

附件六:有关税费及买受人应缴纳的其它费用清单

1

2

3

4

5

6

7

8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总额 收费单位

专项维修资金

契税

印花税

29 / 37

注: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出卖人代政府收取的税费项目、标准调整时,按

实际发生额调整。

附件七: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

一、共用设施与设备

1、交通设施:主干道路幅 米,次干道路幅 米,交通组织【人车分流】

】;

2、排污: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垃圾箱】【垃圾房】【 】;

污、废水处理方式:

3、安保设施:小区安装:【安保控制中心】【监视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可

视对讲】【 】【 】【 】;

4、电梯:品牌 ;型号 ;台数 ;其他

5、供水:【水箱】【变频】【管道净水】【 】;

6、供电:【架空】【地埋电缆】;

变电所:位置 ;台数 ;容量 ;型式

7、消防设施:

8、避雷装置:

9、电视天线:

10

二、车位:

地面车位 个;地下车位 个;

三、自用设备

1、开关:

30 / 37

2、插座:

3、灯具:

4、电话接口:

5、有线电视接口:

6、宽带接口:

7、用电负荷:

8、主卫生间洁具:

9、次卫生间洁具:

10、厨房设备:

11、其他:

四、室内外装修

1、地面:

2、门窗:

3、墙面:

4、其他:

附件八:全装修房装修设备标准(毛坯房无需填报)

全装修房装修材料及设备范本

位置 项目 名称 品牌 规格/质量 数量 颜色 备注

型号 等级

一、起居室(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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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墙面

顶面

过道平顶

踢脚板

分户门

门套线

窗套线

窗台面

大门锁

门槛石

跃层扶手

台阶面

灯具线路接口

电话接口

灯具线路接口

电话接口

有线电视接口

开关、插座

其他

三、主卧室

地面

墙面

顶面

踢脚板

卧房门

门套线

窗套线

窗台面

门锁

灯具线路接口

窗套线

窗台面

门锁

灯具线路接口

电话接口

有线电视接口

宽带接口

开关、插座

其他

五、主卫生间

地面

墙面

吊顶

门套线

门锁

有线电视接口

开关、插座

其他

六、次卫生间

地面

墙面

吊顶

门锁

门套线

窗套线

窗台面

洗脸盆

洗面盆台面

洗脸盆龙头

座便器

浴缸

门套线

窗套线

窗台面

橱柜

台面

洗涤盆

洗涤盆龙头

灶具

吸油烟机

灯具线路接口

电话接口

开关、插座

其他

八、阳台(或阳光室)

地面

墙面

顶面

灯具线路接口

其他

十、其他用房

其他材料和设备

住户配电箱

电线

冷水管

热水管

拖布池及龙头

洗衣机龙头

(备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十一、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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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苏州市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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