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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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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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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

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

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

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

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

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

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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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

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

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

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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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

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

项。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示

(二)买卖当事人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

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后,依约收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

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

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四)网备操作系统核实后,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

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并在相应的房源信

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

第九条网备操作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

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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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购房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

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

样;

(五)购买机械式停车位或购买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配

置比例;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

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网备操作系统自

动向购房人发送已备案的短信。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登记备

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买卖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以外条

款的,买卖当事人可共同通过网备操作系统自行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二条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内容之

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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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购房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二)在购房人间减少共有人;

(三)购房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

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依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解除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

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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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的最长不超过20

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

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

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法院或

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四)能载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的购房交款凭证(与

登记备案中记录信息相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

本条前款第(四)项,涉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商品房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

款凭证;涉及商品房现售的,不提供该项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

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裁解除合同的除外)

之一的,实行会议议决制:

(一)同一商品房项目内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5(间)

以上或同一项目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20套(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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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二)同一购房人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3(间)以上;

(三)同一商品房源注销备案3次以上;

(四)提交材料中的付款凭据与登记备案中录入的付款

凭据不一致;

(五)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已注销的,网备操作

系统显示该房源销售状态处于“可售”;购房人要求购买处

于“可售”状态的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拒绝。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的房源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

露,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中有风险的及时予以提示。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

减信用分、在网备操作系统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

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虚假信息资料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

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可予以约谈,责令其停止违规

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

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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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开披露。发现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披露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

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

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

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

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

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

房发〔20**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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