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200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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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2006全文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2006全文

【篇一:生产企业劳动合同(2006)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 (劳动者): 签订 期: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

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日起至年 日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

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

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

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

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

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

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

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福

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

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

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

【篇二: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分析

前言 本学期选修了《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程,在老

师的带领下,了解了很多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和案例,为今后的工

作和人生道路埋下了伏笔。结合本学期所学,简单分析一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类型,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虽然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劳动合同法》

通过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现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还存在一些不明

确的地方,致使在实践中可能引起不少争议,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该制度被完全虚化,这与世界绝大多

数国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外受到极大的限制,

而在我国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大量的签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导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

长期化的格局,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有鉴于此,

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分析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本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进行了

仔细界定,并对其特征和功能进行了认真概括。

第二部分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我国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与国外立法例比较,揭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劳动合同法》缺乏对劳资双方选择合同期限

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形同虚设;有关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条件比较苛刻,限制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难以达

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目的。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

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建议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

的主导形式,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确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合同

体系的主导地位。

第三部分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考察分析,看出我国目前的劳动合

同变更相关规定还比较简单,不够灵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的变更规

,在原有约定变更的基础上,增加法定变更内容,并分为实质性变更与

非实质性变更,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依原合同可得预期利益

的前提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变更,使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能发挥起应有的功效。

第四部分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研究,首先从人们对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误解入手,论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

除规则的特殊意义。接着,分别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分析,建议借鉴国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

予劳资双方主体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对劳动合同解除

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改进,如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解除的条件做出区分规定,对预告解除合同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

的预告期限,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举加

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确,就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作

出更加严厉和具体的限制;同时完善解除和终止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

补偿和赔偿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随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不远的将

,我们坚信一定能建立一种真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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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6-03-24 17:46:08)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

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

同。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

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

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

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

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

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

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

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

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

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

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二十条 具有撤销请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

请求权消灭。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撤销请求权

的,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销请求权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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