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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工程挂靠协议纠纷案例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
款或者管理费。在挂靠中,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
发包人发生工程款交付结算关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
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领取,这样被挂靠
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动地位,因被挂
靠人不按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拓进,工程建设量不断激
增,进而▲工程挂靠协议纠纷案例不断涌现。做工程需要资
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管理费/承包费等而发生。因为在挂
靠中,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交
付结算关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
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领取,这样被挂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
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动地位,因被挂靠人不按双方之间的
协议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另外一类纠纷是追偿权纠纷,因
为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若因挂靠人的过错导致被挂靠
人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雇
用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被挂靠人可以在承担相关
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即基于挂靠合同关系,被挂靠人行使
追偿权而发生的纠纷。那么,该类纠纷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的效力如何呢?根据前述《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知,法律法规
明确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据此,挂靠双方当事人签订
的挂靠协议因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对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
益应予没收。所以,对被挂靠人取得的管理费等应依法被没
收。
然而,虽然挂靠合同无效,但对于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
工程价款的情形(实际上涉及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
效的,后面会谈到。),应区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
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
的,应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验收未合格的,挂靠人要
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为什么要按以上两
种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第
1款第(二)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以上两条规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对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的,分为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支持,
二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淡
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而是以工程
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为依据,验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验收不
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虽然这两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之间的关系,但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也应当是适用
的。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承包人(被挂靠人)具有符合建设活
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其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
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
效。但实际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
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挂靠人
实际施工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显然,其行为违反了《建筑
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第(2)款的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双方
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对发包
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发包人在知情的情
况下仍与该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则发包人也有过错,应当
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
拖欠的工程价款,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
规定来处理,即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区分处理。工程验收
合格的,则支持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持工程价款的
请求;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则不支持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
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将无法行使,因为合同有效,是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
的基础。
▲三、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
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
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
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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