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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合同纠纷辩论状范文精选
导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时候都是对合同的内
容存在争议。下面是收集的合同纠纷辩论状范文精选,欢迎参考。
辩论人:济南某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诉辩论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辩论人
辩论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xx年9月29日,辩论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
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详细而明确的约定。其中,
《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辩论人根
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
《购物材料清单》进展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辩论人对原告
的报价及供货期进展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
《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
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
辩论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以下情
况:
第一、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
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xx年3月12
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
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
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辩论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
单》、原告进展了报价、辩论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辩论人
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
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辩论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
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辩论人的工作人员。辩论人对原告就上述货
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xx年
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xx年4月收货单
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
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辩论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
收,但是上述货物辩论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
报价,并经辩论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辩论人购置,而是
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辩论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
辩论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
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
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辩论人购置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辩论人已经分别于xx年12月9日、xx年3
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xx年5月28日向原
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辩论人
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辩论人实际欠
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
依法判决,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济南某设备厂
xx年10月16日
辩论人:xx市xx广告
辩论人因与原告xx市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
诉,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告主张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辩论人提供车辆,辩论人没
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与
法无据。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所有的车辆车内外的广告位使用权
归乙方独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他
人,(包括新增车辆和新增路线)。根据此约定,辩论人对原告所属
的车辆张贴广告独家所有,由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将广告
位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对辩论人承担赔
偿损失责任。
2、由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辩论人出示的许可他人使用专属
于辩论人的广告位的照片上日期为xx年4月18号,辩论人和第三
方签定的合同是xx年4月18号之后。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
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
权。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每次张贴多少车辆申报时把
所贴车辆的费用一次性付给甲方。该约定符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法律规定。据此,辩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许可他人使
用专属于辩论人的广告位,辩论人才没有及时付款,是行使合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故辩论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辩论人不应承
担任何赔偿经济损失。
二、原告主张辩论人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与事实不符,于
法无据。
辩论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广告位的费用,没有违约;相反,原
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辩论人的广告位,原
告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
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辩论人损失。
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念辩论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
除合同,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构成了违约,辩论
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辩论人恳请法庭
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
的判决,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xx市xx广告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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