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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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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乌鲁木齐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出卖人以购买方式取得位于乌鲁木齐市 ,编号

块龙海钻石广场小高层住宅,该商品房位于第

单元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新建房许字

该商品房出卖方原购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方米;出卖方原购房合同约定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现房实际是

封闭式阳台.封闭阳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上。

根据以上有效证件、证书和实际情况,本合同双方确认该商品房建筑

面积为 平方米,并以此计价.今后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或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双方不再互找。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按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为:

,(小写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付款期限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人民

万元定金(小写 元整);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

付商品房钥匙入住使用时,买受人一次性向出卖人交清购房余款

元整(小写 元整).付余款时,买受人余留

万元,待出卖人提供房产证时,再付清 万元整。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缴纳

出卖人已付清该商品房购买时的全部房款、契税、封阳台费、采

暖分户计量款,并向买受人出示购房合同及相关付款凭据过目。

按房产部门规定的期限,当出卖人获得该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时,

按买受人的意愿,在适当的时候,双方办理正式的产权变更交易手续,

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产权变更交易的费用,以届时国家政策为准,

支付.

第五条:购房有关资料、产权变更登记和民事责任

因出卖人尚未领取正式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本合同生效后,

出卖人购房时的合同、付款凭证、契税票据等资料,买受人过目后仍由

出卖人持有,以便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手续。

出卖人获得证实商品房产权证时,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办理产权变

更交易手续,出卖人应及时出具与自己有关的产权变更资料,交付买

受人,由买受人具体办理该商品房产权变更交易手续,所有因产权变

更所发生的费用由 支付。产权变更时该商品房的

评估价与本合同计价无关。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入住使用该商品房之日起,到双方正式

办妥商品房产权变更之日期间,除代缴相关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出卖

人应负责任之外,因入住使用该商品房所发生的民事责任,均由买受

人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后,2016 月底出卖人向买受人

交付房产使用期间,无论商品房市场价如何变化,双方均不得提出违

背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及其他要求。否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出卖人违约(如提高房价货不出售房屋)应双倍返还买受

人支付的定金;

2 买受人违约(如提出降价或不购买该商品房),出卖人不予

退还买受人定金。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或变更

本合同双方签定后,交司法部门公证后方可生效(其公证费用由

出卖人及买受人各承担50),具备法律效力;商品房产权变更后,合

同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出卖人及买受人各执壹份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20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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