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

时间: 2023-11-04 admin 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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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显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大体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

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

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

本条款涉嫌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修改人大制定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

()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抗真

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以讹诈、

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劳动者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且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条件、程序,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用人单位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劳动

者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便劳动合同有效,

只要用人单位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劳动者在违

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利

解除劳动。

《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

偿金。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

够解除。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

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

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惜或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能够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前

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条件、程序,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实施条例》的本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

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

()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抗真

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劳动者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利用人单

位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用人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便劳动合同有效,只

要劳动者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利用人单位在违抗

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利

解除劳动。本条款涉嫌违背上位法。

但可惜法律对此没有类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规定,因此《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嫌违背上位法。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

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

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全部职工说明情形,听取工会或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

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

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见以上几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集文体员“时适用。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

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实施条例》擅自将适用于集文体员的条款扩大到

了个别裁员的情形中,涉嫌违背上位法。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大体养老保险待遇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止。

因此《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劳

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属于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补

偿金的,再也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

日起计算。

《实施条例》的该条款一是对支付了补偿金是不是还要

支付补偿金做出了释明。二是将支付补偿金的时限追溯到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即“自用工之日”开始计算。本条

款违背“法不朔及既往”的法律原那么。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效劳期的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

本规定其一即签定了培训协议及效劳期后,用人单位因

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要支付违约金。

次规定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规定。

其二,本条款将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

即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劳动者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

下石利用人单位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求劳动者支付

违约金。本条款涉嫌违背上位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调派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峻的,以每人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治理

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给被调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调派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

争议仲裁案件的两边当事人。

劳务调派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

务调派单位和用工单位为一起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

劳务调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更正;情节严峻的,以每位被调派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调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调派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实施条例》将劳务调派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完

全绑定在了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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