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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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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合同纠纷代理词

学生姓名

合同法

专业年级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根据《产品购货合同》可知,本合同的供方为罗世平,需方为成

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本案中与《产品购货合同》中与罗世平建立买

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如逸公司。

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丙方,属于使用方。通常

情况下,购销合同约束的是供应方和需求方。瑞洋公司虽然参与了《产

品购货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可知其参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监

督,促使砂石交易的顺利进行,瑞洋公司仅仅是作为代如逸公司付款

的第三方参与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是通常意义下购货合同中需货方的

主要义务。因此,作为一个代替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付款的第三方,

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二、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代为履行的第三方,

不应该向债权人罗世平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纠纷发生的情况下,应该找债务人主张

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违约的,应当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

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有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

相对性。本案中,罗世平与如逸建材有限公司是合同的主体,在债权

人罗世平依约完成自己的给付行为时,债务人应当完成支付货款的义

务。而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一个代为履行的第三

人,非合同主体。在违约的情况下,罗世平应当找成都如逸建材有限

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找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究

违约责任。

所以,瑞洋公司作为如逸公司与罗世平之间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未

按时履行债务时,应由如逸公司向罗世平承担违约责任。有第三人履

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故

瑞洋公司不是《产品购货合同》的相对方,不承担向罗世平支付价款

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瑞洋公司的请求,

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二〇一六 年九 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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