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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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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合同纠纷答辩状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女,19621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207362

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9201室,联系电话7

被答辩人:林永畴,男,19591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住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丁岙镇丁腰路

11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林永畴诉答辩人黄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

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

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

的起诉。

(一)对事实部分答辩:首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原告提供的

4号证据:收据中的黄香珍签名非黄香珍本人所签,该份证据无效,

因此,可证明黄香珍并没有授权陈意泽去经营,黄香珍未参与到被答

辩人林永畴及被告陈意泽之间的交易中。其次,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

的租赁协议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将温州鞋市场第456东号(计半间)

的摊位转租给乙方即陈意泽经营。并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

卖、出租、涂改、伪造。可证明,双方签的只能是店面租赁合同;并

且根据收据签字非黄香珍本人所签以及租赁协议的第三款中相关规

定,得知答辩人黄香珍只是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经营、销售、管

理等方面由租赁方陈意泽自主管理的,进一步证明了黄香珍与陈意泽

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经营权的转租,即出租

人黄香珍将摊位使用、收益权交给承租人陈意泽使用收益,陈意泽支

付租金给黄香珍,陈意泽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

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被告陈意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

权、债务应由被告陈意泽自行承担,被告黄香珍不承担给付义务。

(二)对适用法律部分答辩:被答辩人林永畴在起诉状中所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

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

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要求

答辩人黄香珍承担连带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101210

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责任。而此案中,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

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

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可知,答辩人

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他们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受,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

主张: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

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

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

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书,证明答辩人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关系。

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3.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用于证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

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项: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

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

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

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

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

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

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

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

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

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

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

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

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

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

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

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

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

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

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

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

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

担。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

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

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

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

的,该责任消灭。

《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

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违反规定将没收

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

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式、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

请。想要盘店创业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门询问清楚,以免在交易

中受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

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和合同依据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12216日对

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

成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

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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