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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的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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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的补充协议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房地产代理的补充协议

出卖⼈:________________

买受⼈:________________

根据出卖⼈、买受⼈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

宜,双⽅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条 ⾯积确认及⾯积差异处理。

买受⼈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续时与出卖⼈签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有权不予

交房、不予为买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的风险和不利后

果均由买受⼈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积是按照现⾏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

规范、⽂件调整导致预测⾯积与实测⾯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违约,亦不适⽤合同第⼗三条有关⾯积差异的处理⽅

式。双⽅同意按照预测⾯积与实测⾯积的差异,由买受⼈和出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条 付款⽅式及期限

1、⼀次性付款

买受⼈于合同签订之⽇起________⽇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前)向出卖⼈⼀次性付清房款⼈民

(以下币种均为⼈民币)________(⼤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已付定⾦________)

2、贷款⽅式付款

买受⼈于合同签订之⽇起________⽇内,向出卖⼈⽀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的⾸付款________(⼤写:

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已付定⾦________)

其余价款________元,买受⼈以 ⽅式向 银⾏贷款的⽅式进⾏⽀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

纳的全部费⽤,并承诺⾃⼰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

因买受⼈的其他原因,⽽导致银⾏拒绝为买受⼈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额、⾸付款⽐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

受⼈补充资料、或另⾏提供担保⼈时,买受⼈应⽆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须⾃本协议签订之⽇起7⽇内向出卖⼈提供办理个⼈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确

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通知办理按揭

贷款⼿续之⽇起7⽇内仍未办理银⾏按揭贷款⼿续的,视为买受⼈违约。

(1)逾期在30⽇之内的,买受⼈应每⽇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付违约⾦;

(2)逾期超过30⽇后,买受⼈应于逾期满30⽇的次⽇⼀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每逾期⼀⽇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

之⼀的标准向出卖⼈⽀付违约⾦);否则,出卖⼈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按照出卖⼈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付违约

⾦。

3、买受⼈选择 银⾏住房公积⾦按揭付款⽅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

(1)买受⼈应于出卖⼈发出办理公积⾦贷款通知后7⽇内与前述银⾏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续。公积⾦贷款

成数及年限以公积⾦管理中⼼批准的为准。公积⾦管理中⼼批准的贷款额度⼩于买受⼈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

⼈应当另⾏⽀付的⾸付款,由买受⼈在接出卖⼈的通知之⽇起7⽇内付清。买受⼈应根据公积⾦管理中⼼的审核要求

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3)买受⼈应⾃出卖⼈发出通知后的7⽇内向出卖⼈提供办理个⼈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确

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条第2款规定执⾏。

(4)在出卖⼈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未按时偿还银⾏贷款导致出卖⼈承担担保责任,出卖⼈有权向买受⼈追偿。买受

⼈应在出卖⼈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向出卖⼈清偿出卖⼈承担的担保⾦额及出卖⼈在此过程中发⽣的包括律师费等其

他费⽤⽀出,否则,买受⼈还应从出卖⼈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起每⽇按出卖⼈承担⾦额的万分之⼀向出卖⼈⽀付违

约⾦。

(5)因买受⼈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贷款),贷款银⾏解除与买受⼈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承担保证责任⽽导

致出卖⼈为买受⼈偿还贷款银⾏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有权解除合同。出卖⼈解除合同时,买受⼈应向出卖⼈

清偿出卖⼈(包括银⾏)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违约⾦、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

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切费⽤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应在出卖⼈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腾退

该商品房,买受⼈已经装修的部分⽆偿归出卖⼈所有,出卖⼈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合同第⼗条有关出卖⼈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

约责任条款,但出卖⼈应出具相关证明⽂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件;

B.其他⾃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的费⽤由⼄⽅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变化及不可抗⼒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应在变更确

⽴后30⽇内书⾯告知买受⼈,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有权在通知到达之⽇起15⽇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答复。买受⼈在通知到达之⽇起15⽇内未做出书⾯答复

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途设

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对原规划设计⽅

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若变更⽆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所购商品

房质量和使⽤功能的前提下,出卖⼈可对原规划设计⽅案进⾏调整,可不通知买受⼈。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积发⽣变化的,双⽅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办理交付⼿续。以发送短信或

登报形式通知买受⼈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或登报之⽇。出卖⼈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

接通时间,双⽅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

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交

付之⽇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承担。

3、如出卖⼈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买受⼈在出卖⼈通知的交付期限

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视为交付之⽇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

转由买受⼈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包括但不限于⽔费、电费、煤⽓费、暖⽓费、卫⽣费、物业管理费、

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起计算。

4、买受⼈同意接受出卖⼈的提前交房。买受⼈接到出卖⼈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

接收房屋,若买受⼈在出卖⼈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包括但不限于⽔费、电费、煤⽓费、暖⽓费、卫

⽣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起计算。

10、出卖⼈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式通知买受⼈。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提出。

买受⼈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

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在办理商品房接收⼿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承担

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本⼈⽆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续时,可以书⾯委托代理⼈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

⼿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本⼈与代理⼈在房屋交付⽇期前,携带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当⾯办理房屋交付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交付使⽤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

形。如出卖⼈交付使⽤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

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于原标准的,买受⼈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承担任何违约责

任。

第⼋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委托出卖⼈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提交办理房

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或单⾝⾝份证复印件、未成年⼈户⼝薄及其监护⼈⾝份证和户⼝薄复印

件、购房收据、委托书、⾯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含专项维修资⾦、相关税费、⾯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

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出卖⼈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的标准向买受⼈收

取违约⾦并顺延为买受⼈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逾

期不⾃⾏办理的,由买受⼈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式向出卖⼈提出,出卖⼈应在三个⼯作⽇内派员

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买受⼈装修及使⽤不当等不可归责于

出卖⼈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买受⼈承担。

出卖⼈对与买受⼈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维修,需买受⼈协助时,买受⼈应先⾏提供便利,对

买受⼈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补偿。若买受⼈⽆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部分的损失,由买受⼈

b)物业共⽤设施设备的运⾏、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垃圾的收集、清运及⾬、污⽔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积交纳,物业服务⽀出应全部⽤于该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

⽀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出构成⼀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员的⼯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常运⾏、维护费⽤;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费⽤;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

()办公费⽤;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

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不得计⼊物业服务⽀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的使⽤

在业主⼤会成⽴之前,专项维修资⾦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式使⽤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使⽤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

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使⽤,使⽤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房,管理⽤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

务期内⽆偿使⽤。

第⼗⼆条 其他

()、鉴于该项⽬⾃⾝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

(5)商业配套设施投⼊使⽤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

此并不保证。

()、该项⽬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

()、关于本项⽬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出卖⼈

本着⾸先满⾜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销售(出租),售价(租⾦)另⾏约定。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买受⼈须与出卖⼈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

车位,不使⽤⾃⼰未取得使⽤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并⾃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煤⽓、暖⽓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井的检查、维修

),出卖⼈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作⼈员有权进⼊买受⼈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买受⼈

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或第三⼈造成的损失由买受⼈承担。

()、买受⼈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

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产权⾯积,亦不作为计价⾯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

导致该部分被计⼊产权登记⾯积,买受⼈须另外⽀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应就⾯积变

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

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在使⽤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

改变其形状、⼤⼩及⽤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对房屋进⾏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积与产权登记⾯积发⽣差异,由此产⽣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

与出卖⼈⽆关。

()、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积和⾊彩会有差别,出卖⼈在⽰范单位和宣传资

料中所⽰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区整体要求进⾏局部调整,买受⼈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按⾯积计收的各项费⽤,产权登记⾯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积确定后,

以产权登记的建筑⾯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续

并缴纳相关费⽤。

(⼗⼆)、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产⼚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产⼚商提供的保修⽂件为

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及第三⽅⼈⾝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向⽣产⼚商索赔,出卖⼈给予相

应配合。

(⼗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同意解除合同外,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解除合同。

买受⼈购买⼒、财产等⾃⾝客观情况发⽣变化、出卖⼈财产、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发⽣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

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以此为理由拒不履

⾏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作⽇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

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续,出卖⼈在前述各项⼿续办理完毕、买受⼈将房屋交还给出

卖⼈后的⼗个⼯作⽇内退还买受⼈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或利息的,退款时⼀并计算。

(⼗四)、⼄⽅了解,项⽬的地⾯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进⾏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为

准,如有变化不另⾏通知。

(⼗五)、双⽅当事⼈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为准。

(2)出卖⼈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

⼈的允诺。

(3)出卖⼈展⽰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例或表现⽅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图和模型上标⽰。

(⼗九)、在常绿·桃花源项⽬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有权在项⽬内进⾏该项⽬的⼴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

住业主的正常⽣活为限。

(⼆⼗)常绿·桃花源为出卖⼈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商标)

⼗三 项⽬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购房⼈在签署法律⽂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前尚⽆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

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处为正在使⽤的铁路专线,⼩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处为正在使⽤的铁路专线,可能

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灯光、尾⽓等影响。

5、⼩区东北⾓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影响。

2、⼩区南⼊⼝、北⼊⼝、东⼊⼝,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灯光、尾⽓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灯光、排烟排⽓等影响。

4、⼩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请遵守安全提⽰。

5、⼩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停车⽅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噪⾳、尾⽓及

灯光的影响;

7、项⽬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案;因规划及设计⽅案调整⽽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

划及设计⽅案为准。

⼗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协商后另⾏签署补充协议。

⼗六、买受⼈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式⽀付于出

卖⼈。

⼗七、买受⼈确认,出卖⼈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

⼈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的要求进⾏了提⽰和说明,买受⼈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本补充协议⾃双⽅签字或盖章之⽇起⽣效。协议壹式贰份,双⽅各执壹份,效⼒相同。本合同附件⼋共8页。

出卖⼈(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签章)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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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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