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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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
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
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
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
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
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
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
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
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
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
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
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
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
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
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
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
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
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
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
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迎春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
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
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
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
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
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
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任重道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李迎春律师解析】: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
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
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
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
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李迎春律师解析】: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
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
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
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
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
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实
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
金等形式收取费用。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否可以要
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日常经
验看,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自愿给劳动者
提供担保呢?显然,实质上还是等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
本要求。其目的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
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不及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
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
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
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
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单位仍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
义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
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
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
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
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
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期
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劳动法
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新法和
旧法的规定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
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
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
永久性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
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
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单位想像的那么恐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不得拒绝,必须订立。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
(一)项是有区别的。以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
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
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订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单位可终
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
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不能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
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
雇成本,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
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劳
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
李迎春律师解析】:(一)、(二)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条
款,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期限;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
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什
么,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
地点为“中国”或“省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实践中
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
确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
律规定为准。
(六)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实践中很多用
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
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七)社会保险;
李迎春律师解析】:参加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
务,合同中是否约定意义并不大,起个警示作用而已。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
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
再进行明确约定,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项主要是针对今后新制定的法律
法规,现有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完全列举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
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与第十一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
约定不明的处理,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
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李迎春律师解析】: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
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条有很
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除了这两种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很有一种情形也不得约定试用期,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
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
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的出台,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
用期工资的行为寿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低工资标准”这
三者中取其高者。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说明理由。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本条的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务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
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双方的服务期协议是
否有效。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
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
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
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
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服
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本
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
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
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
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
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适用本条,应当把握如
下原则: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支付一次,“提前支
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
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
人员”不容易界定,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
是否知悉商业秘密很难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用人
单位来认定,所有劳动者均可成为“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因此很难避免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适用到普通劳动者身
上,使竞业限制变成用人单位的一种特权,侵犯了普通劳动
者的择业自由。另外,“地域”的自由约定,将出现劳动者在
全世界范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时还可每
月从原单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想举证,难!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流
动是用人单位的制胜法宝之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违约金
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严格来说,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违
反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服务期约定所承担的后果仅仅是将用
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比例返还而已,这不能算真正意义上
的违约金,毫无惩罚性可言。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
能因欺诈而无效;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
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
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
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
效,如劳动合同中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
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该部分虽无效,但对其它条款没有影
响,不能因此认定为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
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如果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远高于相
近岗位报酬(比如高薪从海外挖来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
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
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对无过错的劳动者
的不公平的,我认为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别
作出规定更合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
则,本条采纳了《合同法》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包括了亲自
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几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
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
付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
足额。本条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
令”并非“执行令”,用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
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程序从头再来,如果《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不对此进行特别规定,该条对劳动者来说弊
大于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
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迎春律师解析】: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
加班”,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显然
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
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李迎春律师解析】:合同虽需“全面履行”,但劳动者也有
权说“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
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
继续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
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
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
求书面化,虽然“死板”、“凝固”,但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
有积极作用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
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
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
单位应当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持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
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
偿。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保留相关证据,以
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
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
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
(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
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
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
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
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用人单位
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
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
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
损失。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
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
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规
章制度的违法包括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但要适用本项规定,
除了违法外还需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虽违法,但未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析】: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
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
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
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
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
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
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
有点难,从实务操作角度看,用人单位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
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实践中可
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
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
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
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
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
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
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
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
金了。另外需注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先另行给劳动者安
排一个工作,不能医疗期满后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
同意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在适用时需注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的,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
予用人单位解除权,这对劳动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况下,
劳动者更想解除。实务操作中,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经协商
程序,用人单位需举证,未经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
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
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法规定裁一人也得履行本条规
定的程序,此条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裁员的标准,
增加了裁员的范围。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
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
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未通知被裁减的人员,而另聘他人的,如果被裁减人员
主张权利,且条件相当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劳
动关系,且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其工作年限与裁员前工
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
身符”,如有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解除劳动
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
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
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不研究工会的意见,不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劳动合同
法对此进行了回避,没有明确规定。看来得由实施细则或司
法解释进行规定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特别注意第(二)项,达到退休年
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
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
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期满
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
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劳动者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14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
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56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710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被迫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
规定需书面形式通知,但从实务操作中举证角度出发,建议
采用书面形式,且保留送达证据。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这里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
单位提出的,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理论上称为“非过失性辞退”,共有三
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三种情形下,劳动
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
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
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天经地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兜底条款,为今后法律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解析】: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
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
“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
外”,一般不包括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
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李迎春律师解析】:计算封顶仅适用于高工资收入者,
即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普通工资收
入的劳动者不适用。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月工资”是一个总
额的概念,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规
定可参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
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赔偿金不等于经济补偿金,支付了
赔偿金外,是否还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从条
文文意解释,似乎不能同时适用。目前法律规定能同时适用
的仅限于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根
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
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
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
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
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由于社保账户还无法做到全
国转移,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之间跳槽,短期的社保账户就成
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
转移接续,也导致了现阶段很多劳动者宁愿用人单位支付现
金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此条仅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尚无
法解决现实问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李迎春律师解析】:不出证明、不移档案、不移保险,
是很多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常用招数,劳动合同法首次规
定不出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不移档案
要转移应当考虑劳动者的意愿,也需要劳动者的配合。一律
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办理转移,不一定符合劳动者的
利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
交接时支付。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的前置程序,实务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工作交接条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
保存二年备查。
李迎春律师解析】:为什么是二年?不是一年、三年?
我想应当是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衔接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
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
与用人单位订立。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规定,
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平等协商、民主程序、订立主体。实
务操作中注意集体合同的制定民主程序以及签订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
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
定,正因为“专”,所以不“全”,专项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
应当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明确。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
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
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
合同适用的区域为县级以下区域。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李迎春律师解析】: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
提条件,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
的新员工也同样适用。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
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李迎春律师解析】:订立了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获得的
实际权利往往会大于政府最低标准,这就是签订集体合同的
优势。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
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
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
职工劳动权益的,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主体是工会而非劳动者,
协商是必经程序,仲裁诉讼是否可选择适用,将由《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予以明确。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
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
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
位等情况。
李迎春律师解析】: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
位的义务及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
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更多,用工单位以及
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
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劳务派遣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其不正常发展有点泛滥,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发展,劳动
合同法的两大招数“签订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
每月支付最低工资” 势必让劳务派遣有序发展。实务操作中,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规定期限劳动
合同后,是否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人认为,《劳
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意愿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这是一般性规定;在“劳务派遣”一节中又规定劳
务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
属于特殊规定。因此劳动者不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能永远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派遣单位也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
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这是一个大
前提,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
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
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
的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
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
务派遣协议。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工单位为什么要分割订立数个短
期协议?主要是为了逃避社会保险和合同期内正常工资调
整,对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
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
用。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即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
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的标准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劳动力越过剩,
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招收劳动者,派遣到经
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作,利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工资标准差别大,赚取其中差价。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
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条对此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条的出发点
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该条款也是一把双刃剑,
实务操作中,如果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派遣,按
照本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又实际上会损害劳
动者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
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析】:派遣过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单
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杜绝劳务派遣的“暗
箱操作”,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接收劳动者
必须“自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
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往往
不实行同工同酬,而是以身份计酬,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比“正
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低得多,身份歧视问题突出,本条的制定,
实务操作中将更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有些用人
单位为了规避对派遣工必须同工同酬的规定,将某些岗位全
部实行劳务派遣,使用人单位内部的“同工”彻底消失,从而
使“同酬”失去基础,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用工单位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
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工会的力
量仍显得较单薄,实务操作中,由于劳动者实际工作所在地
在用工单位,因此,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更
方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
合同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
位同样需依法支付。实务操作中,如果用工单位未依法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被派遣劳动者因此
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据。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
重违纪、违法、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
者退回,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雇,这种情况下,派遣单位可
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
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李迎春律师解析】: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工作岗位转为劳动力派遣岗位,
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被转
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实践中劳务派遣范围
的随意扩大现象严重,发展到很多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
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大有成为主流用工形
式之势,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常发展,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
适用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实施。但是需注意,法条规定“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不是“应当“,可见并非强制性
规定,实务操作中本条的可变性很大。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
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自己成立劳务
派遣公司,把自己的员工全部通过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
给本单位,用工关系性质转变,劳动者收入降低,企业用工
成本降低。其间的差价直接奖励给了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
劳务派遣还成为少数企业的不正常发财途径。本条禁止用人
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违反本条
规定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
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义,
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的规定有较大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以完成一定项目的非
全日制用工形式。实务操作中如果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超过二
十四小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按照何种标准支付?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
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不签订
书面合同,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
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
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
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解除
合同、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
用工虽灵活,但对劳动者却显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牺
牲”小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去换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
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
五日。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的“两不”原则,我更关心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这“两不”原则的,
劳动者有什么救济途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行不通。
唯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去“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
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
的体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
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监察
的具体事项,我们唯有希望劳动行政部门真正能够严格执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
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程序和
文明执法要求。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
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李迎春律师解析】: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
成为社会热点,建设部门自然责无旁贷;劳动合同应当具备
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发生问题,卫生部门自然参与进来;劳
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条款,出现安全事故,又怎么少得
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
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劳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部门均属于“有关部门”。本条未规定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不等于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
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
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李迎春律师解析】:国外的工会作用很大,在实践中应
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但法律虽然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
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也没有规定不履行职责
的法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用人单
位拒不听取意见或拒不纠正的,法律却未规定任何的法律责
任。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
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李迎春律师解析】:有“报”必查才是举报的动力所在,才
能够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法律规定得再完善,得不到执行
一切都是空中楼阁,目前情况下,劳动执法情况比较差,表
现在执法环境不好,行政干预太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
严格执法比制定新法律更重要。实务操作中,本条并未明确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期限,也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
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与第四条遥相呼应,这里的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和程序上的违法,
规章制度违法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劳动者还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
济补偿。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
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
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合同简单化、单边持有化已经成为
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制作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必备条款,
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需承担行政责
任、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此条规制的是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劳动者拒签的,
用人单位无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两倍工资应当从第
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应当把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的含义:(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
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之日。(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
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之日。(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
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
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
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
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在实务操作中,所谓的违法约定试
用期,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形:(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
定的最高时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
一次的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4)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注
意这里的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
付的赔偿,既要支付工资,还要支付赔偿金,一个都不能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李迎春律师解析】:严格来说,此条款设计得非常不严
谨。从文意理解,这里的“责令限期退还”并“给予处罚”的实
施主体均是劳动行政部门,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可见处罚权在公安机关而非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禁止的是
两种行为即“担保”和“收取财物”,但本条却仅对“收取财物”
设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却
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迎春律师解析】:“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指的是依照本条
第二款“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
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
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
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
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
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
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
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
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
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
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
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假设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2
年期合同,在履行了一年后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回到无劳
动合同的状态,那么,一、此情况可否算是满一年不签订劳
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此无效劳动合
同是否计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两次固定期限
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都不是,那么用人单
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
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从理论上
来说,不通知工会也算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是不是也应
当按照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呢?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
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里规定的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
门无权行使。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
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
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
者时,应当审查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
明》,并向劳动者了解其是否对前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
务,以避免法律风险。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违
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本条未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由于
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
的利益更常见。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
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
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
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包括以下情形:(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
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
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
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将其业务通过
承包的方式承包给个人,以逃避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责任。
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基本上能够得到
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三个连带责任。实务
操作中,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
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
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
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
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
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劳动者要求劳动部门责令
公司发放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门不处理,
劳动部门是不是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
金呢?本条所称的“赔偿责任”显然是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
赔偿”,只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工资、加
班费、经济补偿金损失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不
能要求劳动部门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双方不是劳动
关系,而是人事关系”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侵害劳动
者的合法权利。本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
法,对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
但有例外。实践中应当掌握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聘用制”
的区别。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
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
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
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
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
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基于
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约定,由于新法并未颁布施
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并没有预期,如果在新
法施行后合同条款被评价为违法条款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
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
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考虑到实际情况,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给一个宽
限期,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事实劳动关系,
将于2008年2月1日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
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
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
关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
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
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
月1日施行,这其中有半年的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
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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