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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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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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制定本法。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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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
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
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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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应当书面
通知劳动者停止劳动关系,并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
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遵
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__年的起始
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
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
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元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元在
依法消除、停止劳动合同计较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
再计较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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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艰巨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
岗位,其劳动合同不合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
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它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
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
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
单元为了对劳动者举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据的培训费
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发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
它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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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
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元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力的;
(十)用人单元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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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它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元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元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大概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矫
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劳动合同没法履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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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元遵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举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元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消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
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岁的,劳动合同停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元依法停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遵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遵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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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
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背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单元不得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消除约定服务期的劳
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
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
者应
得工资计较,包括计时工资大概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
和补贴等泉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
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元大概其所属单元出资大概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
元,向本单元大概所属单元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元。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元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
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元违法消除大概停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的,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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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
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
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因订立、履行、变更、消除大概停止劳
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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