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条文

时间: 2023-11-04 admin 美食记录

-

《劳动合同法》条文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条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

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

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

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

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

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

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

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

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

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

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

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

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

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

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

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

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

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

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

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

劳动者倾斜。

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

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一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

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

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

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

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

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

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

工作了专门规定。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

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

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

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

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

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

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

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

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

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

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

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

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

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

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

《劳动合同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