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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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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

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由于A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

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

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

决了。《民法通则》第92"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

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

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

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

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

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

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

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

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

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7、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

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

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

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

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

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

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

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

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

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

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

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

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

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

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

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

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

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

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

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

用就不合理了,对此,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

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

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

人对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

3、由于多数项目属于期房预售,开发商在销售时,对于许多物业

服务的设施、设备还无法确定,因此"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签订,

还是要放在交房时,至少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开发?quot;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

提供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那么这些协议就构成了买卖合同

的附件,则要认真地阅读一下,一旦签了字,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了。

4、如果像汪先生遇到的那样,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甚至在

入住时,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并以此作为房产交付的条件,

您则可以按前述的内容,据理力争。不过,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买

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如何做,您都应该将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收

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

议。

8、因新买房屋漏水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案例介绍:

胡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

入住,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入住后两个月

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胡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后来

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

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

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

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

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

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胡女

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自

己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并且现在看来房屋存

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

们无法接受,并且,因为这个小区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

统一供暖时间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纳供暖暖气费,他们就要受到经

济损失。

由于三方对于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

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

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

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

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时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

支付本年度供暖费。

律师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

期债务"的条件。

判决结果:

最终的解决方案的产生也是依据法律做出的,法律规定:债务人

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

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胡女士可以将自己对物业管理公司所负

有的交费义务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替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物业管理费后,开发商对胡女士的赔偿义务就履行完毕。

本案中,因胡女士向开发商要求的赔偿数额仅与物业管理费相当,

所以胡女士自己还要交纳供暖费。

点评:

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明晰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本案中各方对于债务都没有争议,分析清楚各自的关系后履行各自的

义务能够节省时间和金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一般是两个独立的

单位,如果希望减少不必要的财务转换环节,例如用实测面积后发生

的退款冲抵物业管理费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不要忘记事先协商一致,

以免日后无法说明白。

9、无法实现即时维修怎么办

案情介绍:

初冬的一个星期一下午,世纪宝鼎物业管理分公司维修电话响起。

值班人员轻柔地应答和问询还没有落音,AG户型的一位业主就怒

气冲冲地在电话里面说:"你们知道吗,现在天气这凉了,我这暖气

还不热,你们管不管呀?"说完""的一声就挂上了电话。

这时,维修人员都出去忙其它维修了,用对讲机联系得知,他们

一时还脱不开身。约过了五、六分钟的时间,本身是电工的维修班长

巡视回来了,值班人员立即将刚才的报修情况向其汇报。班长说:"这个

业主性子比较急,用电话解释恐怕不行,我替你一会,你先上楼看一

下。"

采取措施:

值班人员来到业主家,一位中年男子一开门便大声问:"你能修理

?""先生,我是负责接待报修的,我们的维修员现在正在别的业主家

处理问题,做完之后马上来您家,你可以现在告诉我是怎样的情况

?"值班人员和颜悦色的回答,使业主的态度有些缓和。

征得业主同意后,值班人员戴上鞋套,察看了不热的暖气位置,

马上用对讲告知维修人员,让其做完后直接到该住户家维修。周到的

服务令业主转怒为喜,业主说:"好吧,你先忙你的去吧,只要一会来

给修修就可以了。"值班人员走后一个多小时,维修人员上门处理好了

该问题。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值班人员又给业主家打了个电话,询问暖气

情况,他说:"已经热了,谢谢你们。"

点评:

米卢调教中国球队有句名言,叫"一切看态度"。客户对物业公司

工作的要求,大多也是这样。有些事情他们希望物业公司马上办,而

物业公司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又马上办不了,此时你只要有个积极去办

的态度,他们也就满意了。

10、业主房款未还清 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某日,开发商给

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是分期付款购房,但

其入住后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

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

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

案例分析:

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

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

责、权、利应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

体。他未按期交纳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

等。

但如果该住户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意

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该得到完

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商)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

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

求对住户停水、停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

11、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案例介绍:

去年918日,海富花园B5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

分家私。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

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证,而没有业

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实发生过

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

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处理结果:

海富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

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租住户和业主同样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

对象,兼顾二者利益应为物业管理所必需,绝不能只对业主关心倍至,

而对租住户冷若冰霜)。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

个变通办法: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

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

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

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

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面许可。在到管理处

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点评:

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住条条框

框不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

灵活性结合起来。

12、早期免收部分费用 后期正常收取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东港大厦入伙之初,管理处考虑到业主客户乔迁初期开支较多,

主动优惠对大多数户内维修暂时采取了无偿提供的方式(若当初就把这

一想法向业主客户讲清楚,恐怕办了好事也不会惹出后来的麻烦)

入伙满一年后,鉴于小区的经济运行状况,管理处决定按照法规

规定,开始据实收取户内维修费用。然而这本来合情合理的做法,却

遇到了不小的阻力。

为了突破阻力,管理处起草并在公告栏张贴了《致业主客户的一

封公开信》。公开信引用物业管理法规,详细介绍了物业管理费的开

支范围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具体范畴,并说明了当初无偿提供户

内维修的初衷,使大多数业主消除了"交了物业管理费,管理处就应包

办一切"的误解,对户内维修有偿服务表示认同。

针对仍有个别业主客户不理解这一情况,管理处继续深入做工作。

一方面强调办公室工作人员耐心接受业主客户的垂询,进一步加以解

;一方面要求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时必须保证时效和质量,同时加强与

业主客户的思想沟通(由于特定的授教身份和受教心理,从一般员工嘴

里讲出的道理,往往更容易为业主客户所接受)

与此同时,管理处还公开户内维修的收费标准,并告知业主客户

选择服务商的权利。这样,就逐步理顺了所有业主客户的情绪,有偿

进行户内维修也就容易落实下去。

点评:

俗话说"强按牛头牛不喝水",物业管理的许多实践都证明,没有

业主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即使依法照章办事,也难为之。从这个意义

上讲,一个好的物业管理者,首先应当是一个好的思想工作者。

13、业主相互投诉怎么办

案情介绍:

一天晚1130分,现代城某楼2704房业主陈女士投诉2604

业主家中有钢琴声,影响到家人的正常休息,要求物业公司派人协调

处理。

采取措施:

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致电2604业主张女士,询问事情缘由。张女

士承认家中的确有人在弹琴,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有些不妥,但

2704业主通过敲打暖气管,用力踩踏木地板等报复楼下的业主,也是

不对的。当时通过物业公司的协调,双方业主商定弹琴时间定于每晚

1000以前。

一周后的晚920分,物业公司又接到陈女士投诉,反映2604

中钢琴声大,影响了家中读小学孩子的正常睡眠,觉得原来商定的时

间过晚,要求物业公司通知2604业主立即停止弹琴,如不合作,后果

自负。物业公司本着负责的态度,电话询问张女士能否提前停止弹琴,

以照顾楼上上学的孩子,但遭到张女士的拒绝。

服务中心人员直接到2604家中,同张女士协商此事,她认为

2604业主的要求不合理。不得已只得到2704业主说明情况,但2704

业主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又到2604家中协调,请她换位

思考(引导换位思考,促成相互理解,是解决类似矛盾的基本方法)

通过不厌其烦的沟通与协调,终于感动了两家业主。最后,2604业主

不单当即停止弹琴,而且与2704业主达成新的协议,时间由以前的

1000改为900,双方取得了谅解。

点评:

遇到业主互相投诉,不要觉得与己无关。搞物业管理的不仅需要

一张巧嘴,而且要主动两边跑、两边说。跑的次数多了,说的话总能听

进去。

14、受到业主怠慢误解怎么办

案情介绍:

去年年底的一天清晨,枫丹丽舍护卫班马立宏巡查到某楼2单元

时,忽然发现101室的防盗门上插着一串钥匙。这一定是业主一时疏

忽,开门后忘记把钥匙取下来了,楼上还有好几家正在装修,万一被

进进出出的人拿走……想到这里,小马走过去按响了101室的门铃。

轻轻按了几遍,都没有动静。小马有点急了,最后按的一下时间

稍长了一点。这一次铃响还没有响完,就听到里面有一个人大声问到:

谁啊,大清早,干什么?业主有些发脾气了,但还是打开了门。小马简

单说明情况后,把那一串钥匙双手递给业主。或许业主还没有摆脱被

惊扰的不快,不冷不热地说个谢谢就回房里去了。想一想,小马心里

挺不是滋味的。

第二天巡楼的时候,小马又与这位正在家门口锻炼身体的业主期

而遇。您早,先生!小马想打个招呼就离开。这位业主却快速走了过来。

塞给小马一百元钱,还说昨天还没有醒过神来,没有好好谢谢你,不

好意思,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别嫌少,以后帮我多盯着点。小马把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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