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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
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3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
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
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
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
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
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
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
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
以不参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不影响结算协
三、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
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3年第21次专
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承包人已经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
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
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
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3年第
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
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
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
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
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
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
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
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
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一庭2023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要理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
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
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
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中的实际施工人?
法官会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
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
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
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
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
适用应当从严把握。
法律问题: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
折价补偿?
法官会议意见: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
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主要理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承包人。”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
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
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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