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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范文
一、合同纠纷辩论状案例范文
辩论人:李x
代理人: 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依据事实及相关证
据,提出以下辩论看法:
第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22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
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
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其次、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
原告主见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行能存在拒绝收取定
金的状况。
1、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
方始终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
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
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
的,也不清晰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
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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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
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始终未将定金提
存给中介,对方始终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状
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
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
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紧要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22
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22年。
4、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
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
是可以干脆给定金的,但是对方始终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5、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
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
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辩论看法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论人: ___
二0 ___年 ___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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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辩论状
2022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托付代理人参与庭审,以下是
提交法庭的辩论状。
辩论状
辩论人:南京××公司
居处地:南京市××区××街××号
辩论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
辩论看法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
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22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
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全部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
证、检测报告供应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
条件及其他全部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22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
2022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
系指钢构造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辩论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
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
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殊说明应指
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构造制作安装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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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
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
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
能进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辩论人对全部工程的进
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
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假如将“验
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辩论人是极不
公允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需在2022年8月
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22年7月9日,当
时双方都很清晰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行能在2022年8月7
日前完工并进展竣工验收,假如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那么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
议的目的是为了踊跃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
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展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允原
那么和诚恳信用原那么。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
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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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始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
遇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约定的违
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适当削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
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适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
损失为根底,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
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允原那么和诚恳信用原那么予以衡量,
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削减。
特殊须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
遭受极端天气,属不行抗力,遵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十七条的
规定,可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展调整,符合公允原那么
和诚恳信用原那么。 综上,辩论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
实依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
辩论人: 南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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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月×日
三、借款纠纷辩论状
辩论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号。
被辩论人:吴XX,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XXX303房。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
院受理,案号为〔202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号。针对原告的
起诉,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论人提出辩论看法如下:
辩论恳求:
请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辩论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
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辩论人赔偿辩论人
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1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一、辩论人已分十次向被辩论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
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
辩论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辩论人与韩X华〔系辩论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辩论人还款
共计508200元,于2022年4月7日还款12000元、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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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12000元、6月2日还款12000元、7月6日还款12000元、
8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14日还款
200000元、10月12日还款8200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
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
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辩论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特地从事不法
勾当。本案中,辩论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确实曾经提出向其借
款,但被辩论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辩
论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辩论
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仍旧遵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
支付高额利息达108200元。在还款完毕后,辩论人曾屡次要求
被辩论人返还借条,被辩论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
说找不到了,辩论人心中虽有怀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
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辩论人在已经收
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缺乏,反咬辩论人
一口,利用辩论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
意欲讹诈辩论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辩论人如此胆大妄为,
着实令辩论人寒心!
综上所述辩论人已足额归还曾于2022年3月1日向被辩论
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辩论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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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被辩论人存心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
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被辩论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
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辩论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
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辩
论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辩论人恳求贵院
将被辩论人移送至相应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展侦查、
预审。即使贵院认为被辩论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
被辩论人此举确属阻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在追究其阻碍民事诉
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辩论人赔偿辩论人因此次诉讼而造
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10
元等费用。
综上,辩论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
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根底上,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追究其阻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辩论人的损失,恳请贵
院公正裁判。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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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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