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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编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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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
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
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
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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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规范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
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
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
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
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
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
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
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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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
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
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
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
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
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
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
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
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
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
则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1)当事
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
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
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
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
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
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
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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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
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演变过程,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以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
6〕2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在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
履行地,而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不仅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还包括价款支付义务的
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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