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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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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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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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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甲,凡,经

、签,甲;法

;乙;法

、甲,合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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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规范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

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

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

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

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

院。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

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

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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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

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

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

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

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711日法经〔19952

06)《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

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

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

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912日法发〔199628)

则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1)当事

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

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

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

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

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

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

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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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

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演变过程,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以1996912日法发〔199

62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在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

履行地,而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不仅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还包括价款支付义务的

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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