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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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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假如
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
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
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
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说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
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当事人以何种
形式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
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
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爱护等公共事
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确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假如
合同法第186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
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
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
区分。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假
如肯定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
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反老实信誉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
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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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状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
人任意撤销。 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
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
“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
赠与物的全部权一般状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的状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状
况:第一种状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全部权已移转于受
赠人;第二种状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全部权尚未转
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准确,因此对
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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