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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了让大家对劳动法了解更加清晰,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新版
劳动合同法的文件解读,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
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
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
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后,劳动者
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
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
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
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
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
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
定执行;用人单位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
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
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展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
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
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效劳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
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
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
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效劳期,劳动者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效劳期的
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效劳期的劳动合
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
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
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
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
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
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
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
者。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
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
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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