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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释义)

发布时间:2023-11-04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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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释义)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修正)

【所属层级类别】全国人大法律库

【所属类别】劳动

【所属地区】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生效日期】2023-12-29

【失效日期】

【效力状况】有效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发布、199511

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

决定》(2023827日发布、20238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231229日发布、2023

1229日实施)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

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

的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

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

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

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

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

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

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

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

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

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

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

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

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

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

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

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

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

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

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

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

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

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

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

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

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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