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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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
必要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的
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工会参与和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视为订立劳动合
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劳动报酬;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作时间起
至劳动关系终止。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
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
实、准确的个人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工作内
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主要事项。用人单位未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约定不合法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或者根据劳动者的要求,重新协
第十四条 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应当向用人单位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劳动者因故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者既不请假也不
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连续无故未上班三日以上的,视为自动
离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因未支付劳动报酬被迫暂时中止工作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每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未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的1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出具劳动关系证明。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
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
劳动关系的,应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终止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破产;
(四)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吊
销许可证,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法律有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未休完
的年休假工资。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
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依法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
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义务:
(一)被依法刑事处罚;
(二)被解除聘用或者辞职、开除的;
(三)被拘留或者被取保候审的,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
位的;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五)无故不来上班或者连续无故旷工三日以上,潜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等原因导
致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先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协商,协商不成
的,依法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裁减时,应当根据
业务范围、工种、岗位要求和职工履行过的工作时间、表现等
因素,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裁减对象和裁减顺序。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及时、便捷地
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
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方式。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调解、仲
裁、行政调解等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造
成劳动者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及
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正当手段解除
劳动关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
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机构对解决劳动争
议作出的调解、仲裁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法的
实施细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履行
结束的,适用本法。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派劳
动者、在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等雇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外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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