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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方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
购买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房屋基本情况
1.1.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网签备案登记号: ),购买位于 市 区 号 项目第 幢 单
元 层 号预售房屋一套(下称“标的房屋”)。
1.2.标的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标的房屋
所在楼层为 层,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米,公摊面
积 平米)。
1.3.标的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标的房屋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完整、独立不
动产权的住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相关事宜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办理。
标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依据开发商交房标准
及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标的房屋的详细情况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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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在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周边状况等详见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周边实
际情况。
1.4.标的房屋目前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甲方暂未收房。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具体以开
发商通知和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房屋具体交付事宜由合同双方
按照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办理。
2.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2.1.交易对价
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房屋按套计算交易价款,交易总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 ),该价款包含:
(1)甲方已支付开发商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 );
(2)甲方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大
写) 元(¥ ),该按揭贷款期限 年,贷款利率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的
LPR当年贷款利率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
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 日,其中截至 年 月 日,甲方已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大写) 元(¥ ),未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 );
(3)甲方应得房屋溢价增值款人民币(大写) 元(¥ )。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购房交易总价款为甲方的固定净得价,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约定,
甲方不再承担与本次房屋买卖交易的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
取任何费用、款项、损失等。
2.2.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双方确认,乙方在 年 月 日已经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定金人民币(大
写) 元(¥ ),该款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等额转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购房
款。
(2)双方确定:合同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完成向开发商的收房工作当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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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合同第2条第1款第(1)、(3)项下全部及第(2)项下截
至 年 月 日前甲方已经偿还的银行借款本金,乙方全部支付完毕,甲方应于收
款时向乙方出具等额收款收据。
本项下全部款项,甲方及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共同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无论甲方与其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如何分配前述款项
均与乙方无关。
(3)双方确定:本合同第2条第1款第(2)项下甲方已经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
本金及前期已经支付的全部借款利息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
金及对应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该按揭贷款项下本金利息计算界限分割日
为 年 月 日。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的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固定还款金额
为 元)、期限(每月 日偿还一次金额)支付至按揭银行扣款账户。
2.3.交易税费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无条件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办理标的房屋的网签备案变更
登记或不动产权转让手续,具体时间和方式以本合同约定或乙方的通知为准。因履
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契税、增值税、各项登记费用、评估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前述费用包括甲方办理从开发商至甲方的第一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承担的契
税、专项维修基金、不动产登记费用以及买卖双方在办理甲方至乙方的第二次不动
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不动产登记费用、甲方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有)、中介费用(如有)、评估费用(如有)等。
3.交付
3.1.甲方披露:本合同项下标的房屋为预售商品房,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
屋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前,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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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年 月 日通知甲方收房,甲方暂未接收。同时甲方承诺已经放弃对开发商因
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3.2.买卖双方确定,甲方将配合乙方,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暂定
为 年 月 日,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共同前往开发商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
屋交付时,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收房、验收手续及水、暖、电、气等配套设施
的开通事宜。甲方承诺标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关于住宅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合同
的约定,承诺标的房屋的质量满足乙方的居住和使用要求。乙方接收房屋时及房屋
质保期间,乙方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问题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
求向有关单位主张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3.3.房屋接收过程中,相关房屋的质量问题、整改要求等,甲方以乙方的意向与要
求为准,向开发商提出并要求整改。
3.4.房屋交付存在实测与预测面积之差的,如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需要补缴购房
款的,该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需要退还购房款的,开发
商所退购房款由甲方享有。
3.5.收房过程中需要办理前期物业手续的,由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自物业公司规定的应当缴纳物业费之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
甲方承担,房屋交付日之后的物业费(含预缴部分)由乙方承担。
3.6.因标的房屋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由开
发商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由甲方享有。
3.7.房屋交付过程中或房屋交付后,乙方发现标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包
括要求进行维修、主张解除合同等),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3.8.甲方配合乙方在约定日期完成与开发商的收房和物业服务手续之后,应当将所
获得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全套钥匙、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银行按揭合
同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立即交付乙
方。同时,甲方还需办理如下事项:
(1)将乙方拉入标的房屋所在小区业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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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本合同确认的买卖事实向甲方的置业顾问真实披露,并就涉及标的房屋的
相关业主权利全部让渡乙方,明示置业顾问与标的房屋有关的相关事项直接向乙方
联系;
(3)将标的房屋有关的在开发商处、物业处的联系电话、微信、通讯地址、指定
联系人等更换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将标的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扣款借记卡消除网银、电子银行等除一般柜台支
取业务之外的其他全部业务,修改银行卡密码为乙方指定的密码,变更银行卡联系
电话为乙方指定的手机号,并将前述借记卡交由乙方保管。
3.9.本条约定的标的房屋交付完成后(即甲方向开发商的收房手续办理完毕视为同
时向乙方交付完成),乙方即获得标的房屋的实物资产,乙方可以启动对标的房屋
的使用、装修、改造、出租、授权他人使用等工作,均与甲方无关。
4.房屋权属情况
4.1.甲方披露:目前标的房屋为预售商品房,已经办理预售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房
屋尚未交付,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甲方承诺:标的房屋具备完整的不动产
权,可以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和进行二次转让;除本合同披露的
银行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事项外,标的房屋上未设定除标的房屋按揭贷款之外的任
何抵押和担保及优先购买权等权利负担,标的房屋没有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也不
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截止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未将标的房屋对外出租或出让、亦不
存在许诺出租或使用或出让等情形。
机构办理相关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甲方在获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权属
他项证书后立即交付乙方保管。
甲方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无法办理第一次不动产
权登记证而产生的违约金由乙方享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开发商主张。
4.3.关于标的房屋第二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本条第2款约定的第一次不动产权
登记办理完成之日或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可办理第二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满足
之日,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启动房屋过户工作。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标的房屋具备向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前述条件成
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与乙方按照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要
求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合同及中介服务合同(如有)
等制式文件。前述制式文件对双方不产生实际约束力,双方权利义务仍按照本合同
的约定执行,前述制式文件有约定而本合同无约定的,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由双
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2)甲方应当在标的房屋具备向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或乙方指定的时间内足额准备第二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需要向资金监
管户支付的资金。该资金应当支付至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
以甲方的名义在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乙方掌握支付印鉴或按照银行共管账户相关
文件设立双方权利义务。
(3)甲方与乙方在前述事项全部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按揭银行办理申请
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解除抵押和涂除标的房屋抵押登记事宜。
(4)按揭贷款偿还完毕且抵押登记涂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或乙方指定的时间内,甲
方应当配合乙方将本款第(1)项已经签署的相关制式文件和第一次办理的不动产
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文件递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甲方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
完成向资金监管账户内注入第(2)项约定的房屋交易款项,如不动产登记部门要
求以乙方名义缴存的,甲方应当将前述资金转入乙方账户,并由乙方立即支付至资
4.4.履行本条第3款约定的第二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事项时,如届时乙方因资金
周转或其他原因需要申请办理二手房银行按揭贷款的,甲方予以认可,并承诺在收
到银行发放的按揭款项之日起一日内将全部按揭款项返还给乙方,逾期按照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4.5.履行本条第3款约定的第二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事项时,如届时不动产登记
部门关于二手房过户流程或条件发生调整的,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布的相关流程
和条件进行办理。但无论中介机构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流程/政策是否变化,本条关
于过户过程中约定过户房屋价值与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进行分配,甲方履约的期限仍需按照乙方届时指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和筹措相关
资金。
4.6.如房屋第二次不动产权登记条件具备前,可以通过办理预售备案合同更名或其
他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具体以乙方的通知为准。
4.7.具备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条件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
延或要求增加价款、要求甲方承担费用的方式拒不配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5.特别安排
5.1.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按揭贷
款,乙方决定提前还款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促成提前还
贷。
5.2.为保障本合同交易期间标的房屋的权属安全,防止第三方通过其他方式就标的
房屋主张权利,甲方同意与乙方就标的房屋的使用权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一
份,租赁期限为1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屋租金 万元,由
乙方在支付本合同第2条项下购房款时视为一并已经支付给甲方,该租金不再另
行支付。双方承诺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首先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与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无关。
5.3.本合同签订后至标的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及其共有权人
/利益相关人不得为该标的房屋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在对外产生负债时必须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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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明示标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乙方的事实并要求债权人明确放弃对该标的房屋主
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5.4.标的房屋具备第二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或交易条件后,如因乙方购房名额、
购房政策的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乙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本合
同项下标的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5.为便利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若干
份,用于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关于收房、质量整改验收、物业登记手续、不动产权
属证书办理等相关事宜。以减少甲方不必要的麻烦。
5.6.本合同签订后,任何因标的房屋需要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乙方按照乙方的意志行使各项权利,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委托相关代理人员、签署相
关法律文书,如需调解和解,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因维权产生的一切
收益等均由乙方享有。
5.7.本合同签订后,标的房屋价值无论上涨或者下跌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和乙方均
不得据此要求调整价款或者拒绝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8.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及共有权人与标的房屋不再有任何关系,任何情况下甲方
不得再对标的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但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任何配合过户、办理交
接、为标的房屋权属安全等剥离甲方与标的房屋之间产权、合同等关系的义务。
5.9.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不在标的房屋上落户并
保证标的房屋不被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任何人落户。标的房屋所在小区
涉及幼儿园入园席位、中小学入学学位、医疗资源优惠名额或其他类似附属权利
6.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和产权办理登记事宜,房屋
具备交付(收房)或者产权办理条件(无论第一次权属转移登记还是第二次权属转
移登记)后,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期间内未配合办理的,每迟延一日按照本合同房屋
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承担逾期办理违约金直至签署行为或手续履行完毕之日
止。甲方逾期拒不配合履行前述义务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
本合同的,甲方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向乙方退还
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房屋重新购置差价、赔偿装饰装修损失及过渡期
间的租金等费用。
6.2.本合同签订后至标的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期间,因甲方的原因
(擅自向第三方出卖、出租、担保、质押、授权无偿使用或占有、允许共同使用或
占有等情形,因第三方主张标的房屋权利,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司法机关查
封、扣押等情形,或者第三方通过提出产权异议登记、申请拍卖、变卖、折价抵偿
该标的房屋的情形的)导致乙方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该标的房屋的权利受到影
响或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无法居住的,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十
五日内通过其他方式解除或者消除对标的房屋的影响,并赔偿乙方在此期间造成的
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每日一万元计算。前述不利状况持续十五天以上的,乙
方有权自行采取相关手段排除或消除不利状况,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直接费
用、间接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前述情况无法消除不利状况的,按照本条第3
项约定处理。
6.3.任何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标的房屋或标的房屋
的完整不动产权属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立即宣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行
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以全部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获得标的房屋及标的房屋
的完整不动产权属之日。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通知送达之
日起七日内向乙方退还并赔偿如下费用:
(1)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含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和代甲方偿还的
银行按揭本息);
(2)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乙方分期付款的,
按照每期分别计算),向乙方支付前述款项在甲方占有期间期间/代偿按揭款期间
的资金占用费;
(3)赔偿乙方因另行购置完整产权房屋而支出的差价损失。前述差价损失具体计
算方法为:
差价损失=合同解除时同地段同类型同房龄房屋的市场实际购买单价(含房屋价格
及各项税费)×预测面积 平米—本合同项下购房总价款( 万元)。
(4)乙方在标的房屋上已经投入的全部装饰装修费用和其他添附费用;
(5)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购置房屋交付之日过渡期间的租金损失。
6.4.履行本合同第3条第3款约定过程中,如甲方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乙
方指定时间期间内足额筹集全部过户所需的监管资金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向甲方主张违约损失,甲方对此不持异
议。乙方不解除合同并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代替甲方向第三方筹集资金用于垫付
的,双方一致同意下列事项:
(1)甲方在乙方寻求垫付资金前,应当与乙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
立资金共管账户,具体共管方法按照银行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2)当垫付资金具备从资金监管账户转出给甲方的条件时,该笔监管资金必须转
入指定的上述资金共管账户。
(3)垫付资金到达共管账户后一日内,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将该资金连同垫付期
间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垫付期间:自筹集资金达到监管账户之日起,至转回至乙方账户之日止。
垫付期间的利息:垫付期间,以筹集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4倍LPR为标准计算
利息。
6.5.乙方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应直接支付甲方的任何一笔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配
合交付房屋直至乙方履行之日止,并以乙方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足额支付之日。
6.6.乙方因自身原因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偿还按揭银行的贷款本息的,视为违
约,因此产生的逾期罚息、复息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自垫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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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以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
向甲方清偿之日止。因乙方的故意或疏忽(发生本合同约定甲方违约情形的除外)
给甲方的银行征信造成负面影响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二十
万元损害赔偿金。
6.7.甲方保证标的房屋质量合格,因房屋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影响乙方
居住和使用的(如存在房屋漏水、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建筑质量、墙体龟
裂、墙体歪斜等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按照本条
第3项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6.8.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甲方是否按照本合同第3条第8项的内容履行配合义
务,如发生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向甲方直接联系或送达相关指令文件的,甲方均应
当在接到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性指令或文件后,
立即与乙方联系并将相关事实及对方联系方式告知乙方。如因甲方的迟延通知或未
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9.违反本合同第5条第7款约定的,应当立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因前述事项
影响到乙方相关权益行使的或在确定的时间内无法享受相关学位、优惠名额等的,
甲方每违反一件/次事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6.10.因履行本合同项下关于甲方配合乙方向开发商主张各类权利的,如发生甲方
不予完整配合,视为甲方违约,因此给乙方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
拒绝履行前述配合义务或履行配合义务不及时造成乙方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失权的,
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3项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1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关于及时向乙方交付相关证照、合同文件及办理开发商
(置业顾问)联系人联系方式、物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约定的,视为违约。每迟延
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6.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在先的合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房屋、筹集资金、交付证照或配合办理相关变更联系方式、办
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证件、签署相关文件、排除房屋权利妨害情形等主合同义务
或附随义务)的,除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暂停银行按揭贷款
的偿还,直至甲方履行合同之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征信负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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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逾期还款罚息等),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履行完毕相关在先义务后,乙方恢
复本合同的履行。
6.13.除本合同约定的具体违约责任外,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订立过程中和本合
同约定项下的全部陈述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证件等均
真实完整且合法有效,如甲方违反前述约定或虚假陈述、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资
料文件及证件等虚假或不完整的,均属于违背诚信原则,乙方均有权要求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如合同具备继续履行和过户
条件,且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无条件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外,还
应当按照前述资料存在的虚假、虚构、不完整情况,每一份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
元整,如因提供前述资料影响房屋交付或办理证照迟延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迟延交
付、迟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迟延履行其他配合义务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6.14.履行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的,守约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主张相关违约责任外,守约方因维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
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专家咨询(论证)费、代偿费用等均由违
约方另行继续承担。
7.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声明及担保
7.1.本合同项下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行为均予以认
可,对本合同的交易予以认可,承诺按照法律及相关法规、乙方、相关政府部门或
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主体的要求,履行相关提供证件、作出声
明、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等行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准确理解并
无歧义,保证督促甲方严格守约,保证不因任何原因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向乙方主
张任何权利或破坏本次交易。
7.2.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同时作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保证担保人为甲
方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者
全部义务导致乙方行使相关索赔、违约、追偿等权利的,与甲方连带承担本合同项
下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8.合同联系方式
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
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
为签收。
8.4.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
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
效。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附则
1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
特别是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
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签名):
甲方共有权人/利益相关人(签名):
第13页 / 共15页
乙方(签名):
下列见证人见证了甲乙双方亲自签署阅读及签署本合同,且对该房屋买卖无异议。
见证人(签名):
身份证号:
附件1:甲方、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结婚证
复印件
附件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房屋资料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1
2
3 1
4 1
5
商品房认购书 原件
户型图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原件
售房专用收据及支付票据 原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
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
款合同
6 1
7 1
8 1
借款凭证两联 原件
按账户查询剩余还款计划 原件
房地产(预售商品房)抵押原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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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11 1
12 1
13
14 1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确认签字:
入户钥匙(把) 5(正)+2 原件
户内钥匙 原件
电卡 原件
天然气卡 原件
门禁卡 原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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