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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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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

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

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

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

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

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

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

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

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

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

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

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

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

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

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

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

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

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

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

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

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

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

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

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

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

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

失。

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

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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