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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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解读⼀:⽴法宗旨
第⼀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法宗旨的规定。
⽴法宗旨也称⽴法⽬的。本条规定的⽴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位与劳动者进⾏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制度进⾏改⾰。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劳动合同制暂⾏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中实⾏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
劳动⽤⼯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制度,规定适⽤不同所有制的⽤⼈单位,劳
动者也从新招⽤的职⼯扩⼤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和临时⼯,不分管理⼈员和普通⼯⼈。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
定,是我国现⾏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劳动法实施⼗多年来的
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分配⽤⼯的劳动⽤⼯制度,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的合理流动,发挥了⼗
分重要的作⽤。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和发展,劳动⽤⼯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了巨⼤的变化,出现⼀些新型的
劳动关系,如⾮全⽇制⽤⼯、劳务派遣⼯、家庭⽤⼯、个⼈⽤⼯等等。同时,在实⾏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些问题,如⽤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试⽤期、⽤⼈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变为劳务派遣等等,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
劳动合同制度做进⼀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为,明确劳动合
同中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
护”是劳动合同⽴法中争论的⼀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种合同,是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达成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条对劳动法的适⽤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勤
⼈员;(4)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照实⾏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和进城务
⼯、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员,按照公务员进⾏管理;⼀部分按照劳动法进⾏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
范围已不适⽤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了适⽤范围。即增加了民办⾮企业单位等
组织作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制⼯作⼈员也纳⼊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
要,对⾮全⽇制⽤⼯作了专门规定。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企业和⾮法⼈企业,是⽤⼈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
体经济组织是指雇⼯7个⼈以下的个体⼯商户。民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量以及公民个⼈利
⽤⾮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
等,⽬前民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式明确了⽤⼈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
注意的是,这⾥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
者建⽴劳动关系,也适⽤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较复杂,有的采取
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助⼿、⼯勤⼈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
此,也需要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1.国家机关。这⾥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机关、国家⾏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公务员和聘
任制公务员,适⽤公务员法,不适⽤本法,国家机关招⽤⼯勤⼈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作⼈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管理,不适⽤本法。⼀种是实⾏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本条的规定。还有⼀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
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全⽇制⽤⼯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形式订⽴,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头
合同,当双⽅发⽣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单位要承担不订书⾯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条规定“⽤⼈单位⾃
⽤⼯之⽇起超过⼀个⽉但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付劳动者⼆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
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
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固定期限,
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还有
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还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公正、合理地
确⽴双⽅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愿达成协议,就
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个岗位,两个资历、能⼒都相当的⼈,⼯资收⼊判别很⼤,或者能⼒强的收
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
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会或者职⼯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
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
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泛,包括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根据1997年11⽉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
办⽤⼈单位实⾏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时休
假、职⼯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利,督促劳动者履⾏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
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九条规定:“⽤⼈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和重⼤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多数内容与职⼯的权利密
切相关,让⼴⼤职⼯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单位独断专⾏,防⽌⽤⼈单位利⽤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
主义企业管理的特⾊,⽽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个趋势。职⼯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
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会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
展的重⼤问题应当听取⼯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切⾝利益的会议,必须有
⼯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
取公司⼯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的意见和建议。”在⽴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
及劳动者切⾝利益的,应当经⼯会、职⼯⼤会或者职⼯代表⼤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
较⼤的分歧。⼀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主权,是⽤⼈单位的“单决权”。⽤⼈单位在制定
规章制度和决定重⼤事项时只要听取⼯会和职⼯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会、职⼯⼤会或者职⼯代表⼤会讨论通过,如果意
见不统⼀,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久拖不决,⽤⼈单位的管理将⽆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单位的经营⾃主
权,实践中⽆法操作。另⼀种意见认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切⾝利益的事
项,很多都是是⽤⼈单位和职⼯双⽅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职⼯代表⼤会条例》规
定,属于职⼯代表⼤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代表⼤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意见,本法规
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
⼯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
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职⼯代表⼤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规章制度如⼯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事项,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
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步是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
出⽅案和意见;第⼆步是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般来说,企业建⽴了⼯会的,与企业⼯会协商确定;没有建⽴
⼯会的,与职⼯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
关系⽅⾯的重⼤问题。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机制的规定。
⼀、关于劳动关系三⽅机制
劳动关系三⽅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原则。根据国际劳⼯组织1976年144号《三⽅协商促进国际劳⼯标准公约》规
定,三⽅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进⾏的所有交往和活
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会通过⼀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法、经济与社会政
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资⽔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为的
规范与防范等。三⽅机制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说⼿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做法,是“舶来品”,我们搞市场经济,也需
要学习它,借鉴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是⼀体的,主要依靠⾏政⼿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开放的深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国家、企业、职⼯三⽅利益格局⽇益明晰,企业劳动关系发⽣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
新形势下,依靠单⼀的⾏政⼿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
情,通过政府、⼯会、企业组织建⽴三⽅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
择。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组织通过的《三⽅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标准公约》。2001年10⽉27⽇新修正的⼯会法第
三⼗四条规定对三⽅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会和企业⽅⾯代表,建⽴劳动关系三⽅
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问题。”这是⽬前我国推⾏三⽅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01年8⽉。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全国总⼯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启动劳动关系三⽅(国家、企业、职⼯)协商机制,以协商
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前全国省级和市⼀级的三⽅机制已经基本建⽴。三⽅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
产业⼀级延伸,全国将建⽴多层次的社会层⾯的三⽅协调机制三⽅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起构成了稳定、协调
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三⽅机制的组成
三⽅机制应当由三⽅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政部门、代表职⼯地⽅总⼯会和代表⽤⼈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
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协商机制,实际上是⼀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会组织三⽅的职能不能替
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相互没有⾪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第六条 ⼯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单位依法订⽴和履⾏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建⽴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的规定。
⼯会是职⼯⾃愿结合的⼯⼈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合法权益是⼯会的基本职责。根据⼯会法的规定,⼯会在全国⼈
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的合法权益。⼯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听取和反映职⼯的意见和要求,关⼼职⼯的⽣活,
帮助职⼯解决困难,全⼼全意为职⼯服务。⼯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劳动法、⼯会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会组织享有⼴泛的权利,如在参与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和
劳动合同的订⽴和履⾏、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安全卫⽣、解决劳动争议等。这些权利⾏使的主要⽬的,是为了维护职⼯的合
同权益。因此,这些权利同时也是⼯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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