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合同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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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劳动合同法内容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合同编号:XX-2020-01

1995年劳动合同法内容

Contents of labor contract law of 199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____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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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劳动合同法内容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劳动部关于印发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202

19954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

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

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

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

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

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

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

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

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

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

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

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

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

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

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

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

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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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

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

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

行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非有害身体健康工种、

岗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确定。

篇二:劳动法--劳部发〔1995202--实施《劳动法》中有

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

.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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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

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

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

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

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

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

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

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

对工作时

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

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

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

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

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

仍应执行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

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

定。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

19950427 实施日期:19950427 (中央法

规)

篇三:1995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

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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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

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

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

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

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

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

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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