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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合同管理制度方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
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职能中心及下属分公司、事业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
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
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
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各职能中心及下
属分公司、事业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代表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
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
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
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
“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
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合同文
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
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服务内容、产品名称、技术质量、验收标准、验收项目、
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
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
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
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
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
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
严惩。
第三节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提交《合同评审记录表》,随同合
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总部合同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能
正式签订。合同评审小组成员为: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及总部职能中心总监。评
审程序为:①需要签订合同的部门拟定合同草案;②提交合同评审小组评估;③
根据意见修订;④再次提交评审;⑤定稿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订。后附《合同
评审记录表》格式。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事业部对外签订合同,在权限范围内,除甲方明确要求必须由
法人代表签订的以外,由下属分公司、事业部总经理签订。
2.下列合同由各职能中心及下属分公司、事业部总经理签订:合同总金额未
超过壹佰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未超过叁万元的;
3.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长及各职能中心及下属分公
司、事业部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
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
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
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
济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
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
公证等程序。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
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
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
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
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
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
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
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
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
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
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
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准。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
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
定。
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
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
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
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
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
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
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
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
解决。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
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长及其助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
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
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
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
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
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
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
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
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
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
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
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
第四十条 本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总负责,董事长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监督管理
中心。
下属公司一级由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分公司、
事业部总经理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具体是:
1.公司所有合同原件由总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明确一名档案管理员进行保
管,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及所涉部门可留存复印件供日常使用。
2.建立合同档案。档案管理员对每一份合同进行唯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
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注:
合同编码方式为“SYS+属地代码+年份+编号”,合肥 2014 年第一份合同为
“SYSHF2014001”)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档案管理员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
帐和总台帐。总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
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
完整。
4.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合同原件的,均需提交《合同原件借用申请单》,经部
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出,并严格按照周期归还。后附《合同原件借用申请单》
样式。
第四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和执行的合同(复印件);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
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
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
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节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事业部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
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
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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