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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32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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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32种情形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32种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一般情

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否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赔偿损失,那么你

知道解除劳动合同的32种情形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

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32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

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

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

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

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

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

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

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

了。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

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就

意味着,医疗期届满后,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到工作,

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道程序。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

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

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

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

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

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

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

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

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就是说,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

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

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

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

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

用预告通知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必须证明同时符合

的两个条件:

1、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

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

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单位迁移、被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

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就某一

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

2要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

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

只有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整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32种情形的相关内

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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