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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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知识101问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围: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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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
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等证件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
罚。
7、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
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将毕业的
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
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8、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
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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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9、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
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10、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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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11、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
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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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3、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
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
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4、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
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签订
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
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
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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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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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既
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
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18、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
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
能。(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
的。
19、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20、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
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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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
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既可以以条款的形式
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一
样的。
22、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
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2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
予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
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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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
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2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25、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用
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
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6、“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
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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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27、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8、合同期“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
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得结
婚、不得生育”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29、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
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
30、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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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
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
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
性的规定。
31、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与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
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与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讨薪提供的更便捷、
快速的途径。
32、什么是“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
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
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两个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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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
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支付令”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讨回
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
33、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
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
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
有权拒绝。
34、加班费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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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
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
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
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35、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
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
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与时恢复体力
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
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6、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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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
收入。
37、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
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
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
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
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8、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与特殊情
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9、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
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
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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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
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40、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明确了劳
动者的两项权利,以与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
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1、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与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2、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3、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
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
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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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
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4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
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
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5、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
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
务期的约定)。
46、试用期可以随时“走人”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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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
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7、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
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
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48、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
式:
(1)未与时发放工资。所谓“与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49、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
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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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50、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1、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如果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2、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3、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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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
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
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
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54、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
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55、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非经法院判决,不得
认定为有罪。
因此,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
要有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比如,劳动者已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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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生效判决有罪。
需要说明的是,当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56、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要注意:向职工送达解除
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此前该职工仍
然是单位的职工,职工不上班,单位也要发给其基本生活费,标
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70%。
57、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
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
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
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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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58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
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
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
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
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
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
的为24个月。
59、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
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
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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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60、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
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
需劳动者同意的,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61、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
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
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
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
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
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62、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
虽然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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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劳
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
63、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4、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65、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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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
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6、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
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67、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终止,是基于用
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劳动者过错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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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
的平均工资。
69、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
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0、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对于单位的这些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15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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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
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
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71、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
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72、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
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
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
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
裁员。
73、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
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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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如
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
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74、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5、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
人的。
76、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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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
裁减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77、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员工或
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员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
用人单位为规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
件为主要容的书面协议。
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78、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
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
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
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
与职工应当适用集体合同。
79、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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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草案;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3)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
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见,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
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员工也同样适
用。
80、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
8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
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
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
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
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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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
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
82、劳务派遣合同最低签多少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
其按月支付报酬。
83、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84、谁该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
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与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
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85、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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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外,劳务派
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6、劳务派遣公司转包劳务人员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
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条规定即表明,坚决禁止转包
劳动者。该法实施后,可能将使一大批不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因
此退出市场。
87、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
议容涉与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88、用工单位能开除所接收的派遣员工吗?
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
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
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
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
职,而不是从实际用人单位辞职。
89、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
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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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
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0、针对假派遣现象,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让劳动者再签订合同,劳
动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劳务派遣合同,如果不愿意被转成派遣
工,可以拒绝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则一定要弄清楚今后的工资、社保、福
利如何发放,劳务派遣公司有无担责能力。
9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
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
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9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93、“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
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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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
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
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
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
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小时工”,一般应以不
影响该全日制用工的工作为前提;而且,必要时,还需要全日制
用工单位的许可。
94、“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
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
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95、“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
得约定试用期。
96、“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
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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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
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
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
索赔。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
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
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98、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
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9、“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
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
付一次。
100、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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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
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
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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