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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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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

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

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

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

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

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

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

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

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

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

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

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

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

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三、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

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

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四、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

月的”,是指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

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个月;

第三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

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的,如二年零四个月。

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上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六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如工作时间三年零九个月,支付经济补

偿为四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二年零四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为二个半月工资。

【操作指引】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

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五、经济补偿能否分期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

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

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操作指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商解决,劳动者也同样可以同意

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预。

六、劳动合同法环境下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

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

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

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

位的法律责任。

七、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

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

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部发〔1995223)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

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

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

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

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

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

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

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

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

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

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上述规定,

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

位支付。

八、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

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

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九、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

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十、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

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

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

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十一、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

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

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

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

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

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

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

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

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

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

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

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

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

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十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同时适用

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

当予以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经典案例]※申诉人郑某于199512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

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291日起至20041231日止,

郑某的工资为800/月。20041120日,物业管理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因其年龄问题不

再适合保安工作;当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临工办理辞退通知”内容是:“总务科:

科室郑某临工因工作离职需要办理辞退手续。(如期约未满者,按规定扣押金伍拾元)。请

给予办理。终止期约时间:20041130日。使用科室签名:保卫科科长唐某。”通知

落款有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及日期,并备注有“因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辞退,暂不扣押金。

郑某于当日正常工作完并在总务科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被诉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

郑某经济补偿金。申、被诉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

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

诉人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20041231日期满,物业

管理公司在20041130日辞退郑某,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属于双方

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

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

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

条款对劳动者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用人单位还是同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对用人单位则无限制,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

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这是法律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而侵害劳动者权益而

作出的全新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服务期协

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的限制。

十三、经济补偿支付年限的特殊规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

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

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

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

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

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

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

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

顶。

[经典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

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000元。因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

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20个月=16

万。李某月工资为2000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为9000元×12个月=108000元,比张某少了5万多。

【律师评析】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认为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

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由于其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

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

重,所以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

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低端劳动者则没有这个限制。

但是,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标准一刀切显得比较突兀,如果一“低端”劳动者工资

仅比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少一元,而一“高端”劳动者工资正好达到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这一元之差让劳动者区分为“低端”与“高端”,导致法律上

的利益相差数万元,这是法律的“公平”体现还是“荒唐”体现呢?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设限仅针对“高端”劳动者,即月工资高于用人

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部分

劳动者,对“低端”劳动者并无限制,经济补偿年限可超过12年。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

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

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

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

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

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

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

接的义务。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

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

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

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十五、企业破产与经济补偿的优先受偿

20076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

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

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新施行的《破产法》明确

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的立法精神。

[经典案例]老刘是某国有企业职工,1998年到1999年企业长期停产,公司已经严重亏

损,资不抵债。19997月,公司申请破产,经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003

月破产清算组进驻公司,20007月破产终结。公司破产,老刘也成了失业者。老刘多次

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均遭到拒绝。为此,老刘多次上访,向上级主管部门答复公

司破产,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法律上没有规定需支付经济补

偿金。

[律师评析]本案中老刘因公司破产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且可作为

第一顺序而优先受偿。

【操作指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破产后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

止,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破产的,劳动合同属解除而非终止,

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因此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

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非解除,但劳动者同样可获

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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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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