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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
部必须从施工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
中,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
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还应对合同履行进行预
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风险。
1、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和规则。
(2)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坚持全面
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标的的、履行)和适当履行(按
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的履行)。
(3)项目经理由企业授权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打交道,进行
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等工作。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
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5)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
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6)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
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
何部分分包。
(7)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也不得
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是违法行为。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
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
转给其他施工单位;以及分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
单位,从中提取回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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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做的工作
(1)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针对工程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和工
期要求,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方式与条件,
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影响、物价上涨、工程中止、第三方损害等问
题产生时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重要问题进行
合同分析,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作出特别说明和
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
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
(2)组织施工力量;签订分包合同;研究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
件资料;多方筹集足够的流动资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结算付款计划等,作好施工准备,按时进人现场,按期开工。
(3)制订科学的周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符合质量标准
的价格低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进入现场,搞好
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顺利施工。
(4)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作好施工记录,按
时报送各类报表;进行各种有关的现场或实验室抽检测试,保存好原
始资料;制定各种有效措施,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全面保证施工质
量达到合同要求。
(5)按期竣工,试运行,通过质量检验,交付业主,收回工程价
款。
(6)按合同规定,作好责任期内的维修、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维修。
(7)履行合同中关于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的规定,如有关计划、
建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有些工序须监理工程师
监督执行,所做记录或报表要得到其签字确认;根据监理工程师要求
报送各类报表、办理各类手续;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接受一定范
围内的工程变更要求等。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还要自觉地接受公证
机关、银行的监督。
(8)项目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
违约事实的证据,即对发包方或业主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作为索赔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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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
主体工程、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
立分包合同。
3.1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分合同议。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3.2履行分包合同应符合的要求
(1)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
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履行分包合同
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 (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
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
同关系。
(2)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
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
再分包。
(3)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
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4)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
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
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
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5)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
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
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
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6)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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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7)分包人应根据下列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
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
承包人的指示。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9)由于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过失导致工
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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