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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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精选6篇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11日施行精选6

新劳动合同法法 篇一

新劳动合同法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

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

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

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

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

本上签字或者盖 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

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

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

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

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

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

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

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

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 篇二

随着金融危机 的进一步加深,自颁布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的新《劳动合同法

》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许多人甚至把企业倒闭责任归因于《劳动合同法》 于是,修

改甚至要求中止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再次响起。 将企业的倒闭和外资撤离责任归因

《劳动合同法》是错误的。我们对金融危机的39;认识不可能一次到位,《劳动合同法》

出台之时,有人想当然的将外资和少数企业的经营困境归罪于劳动法,其实真正的原因是美

国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开始和发作,事后调查也证实没有一个企业因《劳动合同法》而倒闭。

类似《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执行几________年、上百年,事实上

还没有任何资料显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会阻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消费

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刺激消费最根本的影响因素还是居民收入

和消费信心,而《劳动合同法》是确保居民收入正常增长和提振消费信心的法律保障。如果

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没有法律的支持,消费终将是一句空话! 改革开放________年,

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三了,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保障水平还很低,他们为

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不要将这种牺牲常态化,不要让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金融危

机的牺牲品。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他们消费能力的提升,决定了这

个国家的繁荣与未来

劳动合同法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

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

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日以货币

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___

元。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

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

协商同意,可

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

造成损失的;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78、项终止、解除本

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第十八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对双方的一种

约束,劳动法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赔偿劳

动者双方的工资,同时合同内容也不能有违法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篇四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

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

规定。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

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篇五

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王

向前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必须合法解除,

不允许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

王向前表示,新法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员的时候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用人单位在试用

期内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求用人单位要预先制定自己的录用条件,

而且要在招录时跟员工讲明,并且在试用期内要经过考核和认定。而不是像现在好多企业一

样稀里糊涂,什么录用条件也没有,在裁员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篇六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

动合同效力的权利。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

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

错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

遇,同时可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

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

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7

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各

个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6《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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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精选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