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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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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一、运输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

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

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

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

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

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

金。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

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

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

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

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

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

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

1、单证纠纷。单证纠纷主要发生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此类纠纷包括:

因单证瑕疵引起的纠纷;因承运人签发单证时的失误引发的纠纷;因托运人未与收

货人达成协议,却要求签发特殊单证(倒签或预借提单)而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

间产生的纠纷。

2、货物损失、灭失的纠纷。该类纠纷一般发生在承运过程中。造成此类纠

纷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运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如包装不良、标识不清

引起,也可能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如积载不当、操作失误、运具选择不当

等。另外,还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应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分担风

险。

3、延迟交付纠纷。这是指因承运人在合同约定期限以后进行交付而发生的

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运货物发生交通事故;因积载能力而必须将

货物延迟发送;因过失造成中转滞留;因某种原因而绕行导致发生纠纷。

4、运杂费纠纷。这是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未能及时或全额

交纳运费,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5、运输工具损害纠纷。这是指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

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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