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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湖北⾼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10条意见
为提⾼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法律适⽤,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级⼈民法院于2013年9⽉在武汉召开全省民
事审判⼯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作中存在的若⼲问题进⾏了讨论。各中级⼈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作的副院长及民⼀
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程
施⼯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了认真讨论,形成了《湖北省
⾼级⼈民法院民事审判⼯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中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10条意见汇总,供实务中参考:
1、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规
定:“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应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的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
确定具体案件应否受理,不宜对该条内容作扩⼤解释。
2、关于养⽼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
费⾦额进⾏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社发
(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作年限⼀年⽀付两个⽉的劳
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平均⼯资计算损失;因⽤⼈单位原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
按⼯作年限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保险的损失赔偿,对于因⽤⼈单位未办理社保导致劳动者⽆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劳动者发⽣医疗保险事
故的,参照当地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酌定⽤⼈单位⽀付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额;若此期间劳动者未发⽣
医疗保险事故,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应当缴纳的划⼊职⼯个⼈账户的部分,应予以⽀持。
3、考虑到⾮全⽇制⽤⼯和不定时⼯作制的特殊性,原则上⾮全⽇制⽤⼯和不定时⼯作制不宜认定存在加班费,但双⽅
当事⼈在劳动合同中对⽀付加班费有约定的,依照当事⼈的约定处理。
4、关于加班⼯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区分情况处理:
(1)⽤⼈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资计算基数,且该计算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
可按照双⽅约定计算加班⼯资;
(2)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资的计算⽅式进⾏明确约定,但⽤⼈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加班⼯资进⾏明确规定,
若该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且该⼯资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可以按照该规章制度
的规定计算加班⼯资;
(3)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前12个⽉正常⼯作时间的平
均⼯资计算,包括正常⼯作时间内的计时⼯资或者正常⼯作时间内的计件⼯资以及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如
7、劳动者在⼯伤认定程序之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付⼯伤保险待遇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8、社保赔偿数额经劳动者和⽤⼈单位双⽅确认转化为⼀般债权债务纠纷的,适⽤普通诉讼时效。除此之外,涉及社保
赔偿数额的劳动争议仍然适⽤《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9、严格掌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范围,认定发包的建筑施
⼯、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在不具备劳动关系应具备的实质要件的情况
下,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不作为确认建筑施⼯、矿⼭企业与劳动者存
在劳动关系的唯⼀依据。
10、⽤⼈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双倍⼯资的
申请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之⽇起算,期间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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