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劳务合同的纠纷
【释义】
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合
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
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
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第
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
(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
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
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在这里,
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
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
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
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
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
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
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
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
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
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
动合同法》规范调整。(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
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
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
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6)纠纷的处理
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
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
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
部分的内容。
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
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
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
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
5.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合同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
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
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合同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
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劳务合同的相关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
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
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
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
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
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
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
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
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
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
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
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
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
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
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
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
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
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