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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一般合同纠纷
1.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
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
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
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
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案例文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2. 指导案例72号:汤某、刘某龙、马某太、王某刚诉新疆某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
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
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
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例文号:(201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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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导案例107号:某有限公司诉某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
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
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3)最高法民四终字第35号
4. 指导案例17号:张某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
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
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08)京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5. 指导案例23号:孙某山诉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
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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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
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6. 指导案例33号:某国际公司诉福建某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
纷案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
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
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
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
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
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
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
权人。
案例文号:(2012)最高法民四终字第1号
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
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
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
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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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
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
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
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
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
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8.指导案例64号:刘某诉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
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
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
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
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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