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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致发⽣纠纷怎么处理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般情况下都会规定合同名称,那么合同名称与内容不⼀致发⽣纠纷怎么处
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致发⽣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因为合同名称与内容不⼀致引发的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般情况下是可以进⾏审理对,如果是双⽅约定好
的,并且不违反国家规定,⼀般情况下都会⽣效。
【案情】
原告何xx经竞价取得绥北社区综合⼤楼的租赁权,2006年10⽉16⽇,原告何xx与漳浦县绥安镇绥北社区居民委
员会(以下简称绥北社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07年5⽉1⽇起⾄2017年4⽉30⽇⽌。
2006年10⽉30⽇,原告何xx与被告郑xx签订《酒店合作经营合同》,合作期限⾃2007年5⽉1⽇起⾄2017年4⽉
30⽇⽌。合同约定:何xx以享有的上述楼房租赁权提供合作条件,郑xx以投资酒店相关经营费⽤提供合作条件,若郑
xx延迟三个⽉以上未付款的,何xx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何xx将该合同⽂本报送原出租⽅绥北社区,绥北社区
对何xx的⾏为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郑xx在何xx安装电梯等设施的同时即对租赁物进⾏装饰装修,随后郑xx办理相关⼿续后进⾏经营⾄
今。在经营期间,郑xx以何xx的名义陆续向绥北社区缴交租⾦⼈民币1486171.04元,⾃2011年12⽉15⽇后未再⽀付
余款给何xx。
原告认为被告的⾏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酒店合作经营合同》,被告向原告⽀付尚
⽋的酒店合作经营所得款⼈民币135万元(计算⾄2012年10⽉30⽇),且应⽀付逾期期间按⽇0.03%计算的违约⾦。
【裁判】
福建省漳浦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当事⼈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但合同不具备合作协
议的法律特征,⽽是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租赁物转租给被告虽然事先未经原出租⽅同意,但出租后即告知原出租⽅
并取得原出租⽅的同意,该转租⾏为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相应的款项(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滞纳⾦按⽇
0.03%计算在双⽅约定的限额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请求予以⽀持。2012年10⽉30⽇后⾄郑xx搬离租赁物期
间的租⾦及占⽤费何xx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不予审理,何xx可另⾏依法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何xx与被告郑xx双⽅于2006年10⽉30⽇签订的《酒店合作经营合同》;⼆、被告郑xx应
于本判决⽣效之⽇起三⼗⽇内⾃⾏将酒店内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拆除并搬离酒店;三、被告郑xx应于本判决⽣效之⽇起
三⼗⽇内⽀付原告何xx款⼈民币135万元,并⽀付从逾期之⽇起⾄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按⽇0.03%计算的滞纳⾦。
宣判后,被告郑xx不服⼀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的性质问题。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定,⽽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当事⼈所设⽴
权利义务关系进⾏全⾯理解和准确判定。就本案⽽⾔,虽然合同名称为《酒店合作经营合同》,但实际上应当认定本
案合同性质是房屋租赁合同。
⾸先,本案合同双⽅以“转租房屋租赁权”为合同内容,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使⽤权。虽然郑xx订⽴合同的⽬的是
进⾏酒店经营,但合同⽬的并不是合同的标的。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作经营合同法律特征不同。合作经营合同双⽅应共同出资、共负风险,⽽本案合同⼀⽅
以提供房屋租赁权为代价收取固定利润,符合房屋租赁合同法律特征。
再次,合同性质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密切相关。要判断本案讼争合同的性质,应着重审查本案合同的主要条款。
纵观本案合同的主要条款:“⼄⽅(何xx)以享有的上述楼房租赁权提供合作条件,甲⽅(郑xx)以投资酒店相关经营
费⽤提供合作条件”,可以确定本案合同性质属房屋租赁合同,⽽⾮《酒店合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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