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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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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程合同发⽣纠纷怎么解决,⼯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施⼯中产⽣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如果对纠纷处理的⽅法⼀⽆所知,当问题出现后将⼀筹莫展。那么,⼯程合同发

⽣纠纷怎么解决,⼯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下⾯,就让店铺⼩编来告诉你吧!

⼯程合同发⽣纠纷解决办法,⼯程延期纠纷怎么办

⼯程合同纠纷解决

⼀、当事⼈就⼯程款结算达成⼀致后⼜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效后,承包⼈依据协议要求⽀付⼯程款,发包⼈以因承包⼈原因导致⼯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为

由,要求拒付、减付⼯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

⼈依据约定或法律、⾏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效后,承包⼈以因发包⼈原因导致⼯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的,不予⽀持,但结算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程开竣⼯⽇期如何确定

建设⼯程施⼯合同实际开⼯⽇期的确定,⼀般以开⼯通知载明的开⼯时间为依据;因发包⼈原因导致开⼯通知发出

时开⼯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期;因承包⽅原因导致实际开⼯时间推迟的,以开⼯通知载

明的时间为开⼯⽇期;承包⼈在开⼯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的,以实际开⼯时间为开⼯⽇期;既⽆开⼯通知也⽆

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期的,以施⼯合同约定的开⼯时间为开⼯⽇期。

发包⼈、承包⼈、设计和监理单位四⽅在⼯程竣⼯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期,但当事⼈有相

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三、⼯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拖⽋⼯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为导致⼯程延误,合同明

确约定顺延⼯期应当经发包⼈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虽未取得⼯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

理期限内向发包⼈主张过⼯期顺延,或者发包⼈的上述⾏为确实严重影响施⼯进度的,对承包⼈顺延相应⼯期的主

张,可予⽀持。

四、施⼯合同约定的⼯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程施⼯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效;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五、发包⼈主张⼯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要求⽀付⼯程款,发包⼈主张⼯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程已经竣⼯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验收,但发包⼈已实际使⽤,⼯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般应属于⼯程

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持,但确因承包⼈原因导致⼯程的

地基基础⼯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反诉或另⾏起诉要求承包⼈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等实际

损失的,按建设⼯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程尚未进⾏竣⼯验收且未交付使⽤,发包⼈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程款的,可以

七、发包⼈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原因致使⼯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有正当理由拒

绝承包⼈修复,发包⼈另⾏委托他⼈修复后要求承包⼈承担合理修复费⽤的,应予⽀持。

发包⼈未通知承包⼈或⽆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修复,并另⾏委托他⼈修复的,承包⼈承担的修复费⽤以由其⾃

⾏修复所需的合理费⽤为限。

⼋、施⼯合同约定⼯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要求返还质量保修⾦的,如何处理?

建设⼯程施⼯合同中约定正常使⽤条件下⼯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效。

当事⼈就⼯程质量保修⾦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程质量保修⾦返还期限为⼯程竣⼯验收合格之⽇起⼆⼗四个⽉。

建设⼯程施⼯合同⽆效,但⼯程经竣⼯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使⽤的,承包⼈应依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发包⼈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定⽐例的⼯程款作为⼯程质量保修⾦的,应予⽀持。

⼯程⼯期产⽣纠纷解决⽅法

1、发包⼈原因导致的⼯期延误

根据《标准施⼯招标⽂件》(2007年版)通⽤条款11.3条规定,发包⼈存在增加合同⼯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

项⼯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迟延提供材料、⼯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预

付款、进度款等因发包⼈原因导致⼯期延误的情形时,承包⼈有权提出顺延⼯程⽇期、⽀付停窝⼯损失、进⾏价格风

险调整等索赔要求。上述规定看似易于执⾏,但承包⼈的索赔却往往会因为以下⼀些因素⽽增加难度:

(1)通常发包⼈会在合同中设置本⼯程暂定开⼯⽇期为XXX⽇,具体开⼯⽇期以发包⼈的书⾯通知为准的条

款,以此来规避延期开⼯的⼯期延误责任。律师就曾见过发包⼈以此拖延了⼀年之久未开⼯,⽽承包⼈却难以主张延

迟开⼯索赔的例⼦。

(2)施⼯合同中往往约定的⼯期调价风险系数不合理,或约定承包⼈的报价中已包含了⼯期风险,因此⼯期⽆论如

何调整,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承担。这样的约定对于承包⼈极为不利,⼯期调整较⼩尚可,⼀旦发⽣⼤的

调整,就可能对承包⼈的施⼯成本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承包⼈将承受由此带来的巨⼤损失。若承包⼈要提出索赔,则

⾸先必须变更合同约定,但这⼀⽬标通常会因发包⼈的拒绝⽽难以实现。

(3)窝⼯期间,承包⼈留驻施⼯现场的⼈员(数量、职称)、机械设施、设备、窝⼯时间等未及时办理签正或签正不

规范、不齐全,导致承包⼈的窝⼯索赔正据存在缺陷,难以获得发包⼈的认可。

2、异常恶劣的⽓候条件导致的⼯期延误

《标准施⼯招标⽂件》(2007年版)通⽤条款11.4条并没有对异常恶劣的⽓候条件进⾏明确规定,⽽是给予了发、

承包⼈双⽅⾃主约定的其具体内容的权利。因此,是否符合施⼯合同中约定的异常恶劣的⽓候条件,是决定承包⼈能

否因⽓候原因停⼯,停⼯后索赔能否成⽴的关键。

此类纠纷产⽣的原因,⼀般是因为发、承包⼈双⽅对此没有约定,或对恶劣⽓候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约定不

清。⽐如,合同约定遇⼤⾬持续⼀定时间可停⼯,但对什么样的⾬量程度算⼤⾬,以及⼤⾬具体持续时间没有约定。

如此⼀来,发包⼈和承包⼈就可能对⼤⾬的标准产⽣不同判断,从⽽影响到⼯期索赔。因此,合同中应当注意完善对

异常恶劣的⽓候条件的约定。同时,因异常恶劣的⽓候条件也属于⾮承包⼈原因导致的⼯期延误类型,因此索赔的处

何容易,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因此,承包⼈抓住发包⼈这种息事宁⼈、不愿扩⼤事端的⼼理,以停⼯来换取发包⼈的妥协。律师曾亲历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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