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

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

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

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

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

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

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

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

纷案

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

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89日达成

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

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

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

理房权证。20138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

(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

出卖人应于20108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

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

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后被告沂兴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合同

约定将原告所购楼房交付原告。另查明,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楼房,

被告已于20061017日卖给了平,平在费县房管局通过产

权登记取得了涉案楼房的所有权证。200898日,平又将

涉案楼房卖给了文平,并到费县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因被告法定代表人伟涉嫌刑事犯罪将其刑

事拘留。伟之妻永梅与原告约定:永梅自愿筹集现金180 000

替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后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180 000元购

房款转交给了原告。因损失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

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双倍返还原告所交购

房定金5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180 00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

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省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沂兴公司于20138

2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

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房

产的义务。但因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已被他人以合

法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原告与被告沂兴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

已不能履行,原告请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

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

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沂兴公司故意隐瞒所售

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又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

系不诚信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定金理由

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国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

告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0 000元过高,以调整为37 589

__20%)为宜,其余12 411元应视为购房款,故原告实际

支付的购房款应为142 411元(130 000+12 411元)。判决:

一、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赔偿原告胡百卿损失142 411元,返还

原告胡百卿定金37 589元,共计180 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

5日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百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

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

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54条中关于一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

的适用。同时本案也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

并存时应如何适用作出阐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

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

赔偿的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可以视

为双方给自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

此应予支持。

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96日,冉某、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冉某、某购买某公司某楼盘二

期房屋一套,房屋总成交价__元。交房条件为甲方应当在2011

121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为:逾期

超过6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

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交付

之日起30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冉某、某依约向

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12

10日将房屋交付给冉某、某。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冉某、某所购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2528日。冉某、某认

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

遂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遂判

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某、某违约金__.14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

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

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

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

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

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

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

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

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

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

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

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因此,法院判决

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

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

取出为由,于20111231日晚,在参加原告某父亲的丧礼

时,找到原告某借款人民币__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

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

凑齐__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

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

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

是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时期便能偿还。时隔半年,原告见被告仍无

还款意向,便多次找其催收,被告却均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近期,

被告又以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债务,因此原告于201486

日向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

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资金利息

从借款之日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

该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被告没有出庭,

未能调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

接证据来源合法,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

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农村

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

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

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

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

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

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

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

义。

法官提醒:在生活当中,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留有相关凭

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

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77日,周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成交总金额为__元,周某

应于201077日支付房款__元,余款__元于20117

30日前付清;某公司应在201173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周

某,如逾期交房超过30日而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

续履行,某公司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按日向周某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同时合

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

方式处理: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

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

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照合同约

定向被告某公司支付了房款和房屋专项维修金。20121120

日,某公司通知原告周某去接房。2014312日,周某向被

告某公司交付了余款。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某强(亦

为某城市建设(集团)的时任董事长)及股东某因涉嫌串通投标

罪被市长寿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5月,某公司的财务资

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

押,后某小区建设工程停工。201257日,市长寿区公安

局解除了对某公司银行的强制措施。20121119日,某公

司通过了其建设的小区第10幢楼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

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后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479天的违约金

__.55元,而某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约定,交房

的条件是周某应该先付清全部房款且无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

交接,即原告有先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

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

《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了周

某需付清全部房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

的费用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由于周某

2014312日才付清房屋余款__元,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某公司拒绝其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

请求。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属于同时履行的合同,购房者没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看

见所购小区的房屋停工停建,某公司董事长某强被刑事调查,

查封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某公司无法按期交房,可以单方面行

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房屋尾款的交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

的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表达的含义为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方先付清所有合同价款,甲方才履行交房义务。周某称在合同约

定的房款交付日期之前,发现某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

括部分项目在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不能按期交房的

情况出现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

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

而某公司在未收到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之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

辩权,有权利不履行交房义务。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抗辩权的理解与适用。我国《合同

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

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基本一致,抗辩权的

行使是对抗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双务合同中,首先应根

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某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周某交付房屋是事实,但合同中明确约定

周某应付清全部房款等费用后,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即周某应该

先履行付款的义务,某公司才履行交房的义务。同时,周某在庭

审中称其到某公司履行义务,其售房部已关门,但并无证据提交,

且如其不能直接履行义务,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履行付款的义务,

如提存等方式。另外,周某在二审中提出其是行使

不安抗辩权,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发现某公司当时具

有不能按期交房的可能性,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

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条件和履行规,其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故某公司不应向周某支

付违约金。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

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因超过招工年龄,某东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某

东想到冒用其弟某强名字的办法。20007月,某东以某强

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矿公司从事采

煤工作。20047月至20127月期间,煤矿公司为某强

买了工伤保险。

20127月的一天,某东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

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后因问

题,20149月,某东亲属王某先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某强更改为某东2015

1月,某东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某东的工伤死亡

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既然工伤保险是以某强的名义购买,表明某东并未参加工伤保

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

养亲属抚恤金。

某东的亲属认为,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某东为工伤死亡,某东

所在的工作单位亦实际为其参保,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理应给予某

东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遂诉至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

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煤矿公司根据某东提供的

的身份信息,某强名义为某东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

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公司职工某东,而不是与公司

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某强,即某东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

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某东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

死亡,煤矿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

应对某东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此,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

在庭审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遂撤回了诉讼。

(三)典型意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围是:中华人

民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

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

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这其

中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某东虽然冒用他人身份,

但与煤矿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故其工伤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死亡保

险待遇的畴。

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5月至20094月,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某某

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某某处获取4%5%的利息。自借款时

起,某某先后向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6

月后,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

725日,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某归还借款

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王某明知某某借款系

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

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某某已支付的233

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

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某某应予返还。

(三)典型意义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但为了谋

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

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

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

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

用。

-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