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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范⽂
本
JSF-2020-0101 合同编号:
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
出卖⼈:
买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2020年12⽉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章 合同当事⼈
第⼆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建筑和装饰装修与配套设施
第五章 ⾯积差异处理⽅法
第六章 规划与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交付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章 商品房保修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章 其他事项
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本合同⽂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当事⼈应当协商确定,【】中选
择内容,以划√⽅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或双⽅当事⼈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删除。
6.出卖⼈与买受⼈可以针对本合同⽂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
⽩⾏中进⾏补充约定,也可以另⾏签订补充协议。
7.双⽅当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存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致,在任何情
况下,出卖⼈和买受⼈都应当⾄少持有⼀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并由买
受⼈⽀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2.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
3.套内建筑⾯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积,由套内使⽤⾯积、套内墙体⾯积、套内阳台建筑⾯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平投影⾯积,包括阳台、挑、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
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2.20M以上(含2.20M)的永性建筑。
5.套内建筑⾯积误差⽐=(实测套内建筑⾯积⼀预测套内建筑⾯积)/预测套内建筑⾯积×100% 6.建筑⾯积误差⽐=(实测
建筑⾯积⼀预测建筑⾯积)/预测建筑⾯积×100%
7.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
⽤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9.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或利害关系⼈中请,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事实。
10.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转移⾄买受⼈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的销售⽅式。
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返还购房款的⽅式销售商品房的⾏为。
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式销售商品房的
⾏为。
14.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前。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间基
本设施等按约定完成,已具备基本使⽤功能的住房。
双⽅当事⼈应当在⾃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章合同当事⼈
出卖⼈: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统⼀社会信⽤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统⼀社会信⽤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买受⼈:
【法定代表⼈】【负责⼈】: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号:
出⽣⽇期: 年 ⽉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号:
出⽣⽇期: 年 ⽉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为多⼈时,可相应增加)
第⼆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条 项⽬建设依据
⼀、出卖⼈以【出让】【划拨】【 】⽅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地使⽤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号】
【 】为 ,⼟地使⽤权⾯积为 平⽅⽶。买受⼈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地⽤途为 ,⼟地使
⽤权终⽌⽇期为 年 ⽉ ⽇。
⼆、出卖⼈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核准名称为 ,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程施⼯
许可证号为 。
第⼆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途为【住宅】【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有】【⽆】电梯
三、该商品房为第⼀条规定项⽬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号,公安门牌为 。房屋竣⼯后,如房号
发⽣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图见附件⼀。
四、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积共 平⽅⽶,其中套内建筑⾯积 平⽅⽶,分摊共有建筑⾯
积 平⽅⽶。该商品房共⽤部位见附件⼆。
五、该商品房层⾼为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件为
准。
六、 。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及所占⽤⼟地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
抵押权⼈: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期: 债务履⾏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
抵押权⼈: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期: 债务履⾏期限:
关于抵押的相关⽂件(按照现⾏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以外的其他⼈。
三、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有权解除合
同。给买受⼈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付【已付房价款⼀倍】【买受⼈全部损失】的赔偿⾦。
第六条 计价⽅式与价款
买受⼈与出卖⼈约定按下述第 种⽅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 元整):其中,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写 元整)。
⼆、按照套内建筑⾯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 元
整);其中,装修⼯程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 元整)。
三、按照建筑⾯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 元整);其
中,装修⼯程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 元整)。
四、按照 计算,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 元整);其中,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式及期限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向出卖⼈⽀付定⾦ (币种) 元(⼤写 ),该定⾦于【本合同签订】【交付⾸付
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买受⼈采取下列第 种⽅式付款:
1.⼀次性付款。买受⼈应当在 年 ⽉ ⽇前⽀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应当在 年 ⽉ ⽇前分 期⽀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期房价款 (币种) 元(⼤写 元
整), 应当于 年 ⽉ ⽇前⽀付。
3.货款⽅式付款:【公积⾦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应当于 年 ⽉ ⽇前⽀付⾸期房价款 (币
种) 元(⼤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写 元整)向 (货款机构)申请货款⽀付。
4.其他⽅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预售资⾦监管账户,⽤于本⼯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式、总价款、付款⽅式及期限的其它约定见附件四。
第⼋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外,买受⼈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同意按照下列第种 ⽅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之内,买受⼈按⽇计算向出卖⼈⽀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
(2)逾期超过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有权解除合同。出卖⼈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通知
买受⼈。买受⼈应当⾃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起 ⽇内按照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付违约⾦,同时,出卖⼈退还
买受⼈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不解除合同的,买受⼈按⽇计算向出卖⼈⽀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
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率)的违约⾦。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
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建筑和装饰装修与配套设施
第九条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业标准。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有权解除合同。给买受⼈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付【已付房价款⼀
倍】【买受⼈全部损失】的赔偿⾦。因此⽽发⽣的检测费⽤由出卖⼈承担。
三、买受⼈不解除合同的, 。
第⼗条 样板房的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现场楼幢内按不同户型设置与交付标准相同的样板房,样板
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质量。样板房应当在预售成品住房交付业主 个⽉后,⽅可撤除或销售,并留存经过公
证的影像资料备查。
⼆、出卖⼈承诺按样板房标准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及⼯艺标准等应当与附件五的约定⼀致。
第⼗⼀条 装饰装修
⼀、该商品房应当使⽤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材料的产品质量及⼯程施⼯必须符合国
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有权要求出卖⼈按照下列第 、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应当在对装饰装修进⾏变更前告知买受⼈,并对变更部分另⾏书⾯约定。
第⼗⼆条 室内空⽓质量、建筑隔声和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质量符合【国家】地⽅】标准,标准绿⾊星级名称:
标准⽂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号: 。
三、该商品房室内空⽓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双⽅认可的第三⽅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标准的,由出卖⼈负责整改,检
测费⽤由出卖⼈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
受⼈有权解除合同,出卖⼈应⽀付买受⼈已付房款 %的违约⾦。
四、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负责
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给买受⼈造成损失的,出卖⼈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三条 商品房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基础设施设备
(⼀)供⽔、排⽔:交付时供⽔、排⽔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排⽔⽹连接,使⽤⾃建设施供⽔的,供⽔的
⽔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卫⽣标准, 。
(⼆)供电:交付时纳⼊城市供电⽹络并正式供电, 。
(三)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城市集中供热管⽹, 。
(四)燃⽓:交付时完成室内燃⽓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管⽹连接,保证燃⽓供应, 。
(五)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六)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七)宽带⽹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三)项由出卖⼈负责办理开通⼿续并承担相关费⽤第(四)、(五)、(六)、(七)项需要买受⼈⾃⾏办理
开通⼿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条件,双⽅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三)、(四)项在约定交付⽇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
任。
第(五)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条件的,出卖⼈按⽇向买受⼈⽀付 元的违约⾦。
第(六)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条件的,出卖⼈按⽇向买受⼈⽀付 元的违约⾦。
第(七)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条件的,出卖⼈按⽇向买受⼈⽀付 元的违约⾦。
出卖⼈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后 ⽇之内达到交付使⽤条件。
(2) 。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建设⼯程规划许可为准)
1.⼩区内绿地率: 年 ⽉ ⽇达到 。
2.⼩区内⾮市政道路: 年 ⽉ ⽇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 ⽇达到 。
4.物业服务⽤房: 年 ⽉ ⽇达到 。
5.医疗卫⽣机构: 年 ⽉ ⽇达到 。
6.幼⼉园: 年 ⽉ ⽇达到 。
7.学校: 年 ⽉ ⽇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同意按照以下⽅式处理:
1.⼩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区内⾮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五章 ⾯积差异处理⽅式
第⼗四条 ⾯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应当向买受⼈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提供该商品房的⾯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
⾯积),实测⾯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积发⽣误差的,双⽅同意按照第 种⽅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积计价的约定,双⽅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通知出卖⼈,出卖⼈应当⾃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起15⽇内退还买受⼈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货款部分),并⾃买受⼈付款之⽇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民银⾏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
买受⼈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积⼤于预测套内建筑⾯积时,套内建筑⾯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
的房价款由买受⼈补⾜: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承担,产权归买受⼈所有。实测套内建筑⾯积⼩于预测套内
建筑⾯积时,套内建筑⾯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返还买受⼈: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
价款由出卖⼈双倍返还买受⼈。
套内建筑⾯积误差⽐=(实测套内建筑⾯积⼀预测套内建筑⾯积)/预测套内建筑⾯积×100%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积计价的约定,双⽅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积、套内建筑⾯积误差⽐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积、套内建筑⾯积误差⽐绝对值其中有⼀项超出3%时,买受⼈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通知出卖⼈,出卖⼈应当⾃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起15⽇内退还买受⼈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付款之⽇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民银⾏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积⼤于预测建筑⾯积时,建筑⾯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
受⼈补⾜,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承担,产权归买受⼈所有。实测建筑⾯积⼩于预测建筑⾯积时,建筑⾯积
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返还买受⼈;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双倍返还买
受⼈。
建筑⾯积误差⽐=(实测建筑⾯积⼀预测建筑⾯积)/预测建筑⾯积×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积差异,双⽅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承诺在房屋平⾯图中标明详细尺⼨,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
计图纸不⼀致或者相关尺⼨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约定如下:
。
4.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与设计变更
第⼗五条 规划与设计变更
⼀、规划变更
出卖⼈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变更。
双⽅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途、⾯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
内容,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应当在变更确⽴之⽇起10⽇内将书⾯通知送达买受⼈,出卖⼈未在规定期
限内通知买受⼈的,买受⼈有权解除合同。
⼆、设计变更
(三)买受⼈要求继续履⾏合同的,合同继续履⾏,出卖⼈按⽇计算向买受⼈⽀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率应当不低
于本条第⼀项中的⽐率)的违约⾦。
⼆、由于买受⼈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同意按照以下⽅式处理:
。
第⼆⼗条 合同的解除
除双⽅特别约定外,因出卖⼈的原因导致买受⼈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通知出卖⼈,出卖⼈应当⾃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起15⽇内退还买受⼈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买受⼈付款之⽇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民银⾏公
布的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出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应当⾃本合同签订之⽇起【30⽇内】【 ⽇内】(不超过30⽇)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并将本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
⼆、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条 不动产登记
⼀、双⽅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因出卖⼈的原因(不包括第五条),买受⼈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起 ⽇内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
⽅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式处理:
1.买受⼈有权解除合同。出卖⼈应⽀付买受⼈已付房款 %的违约⾦。
2.买受⼈不解除合同,⾃买受⼈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起⾄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出卖
⼈按⽇计算向买受⼈⽀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
第⼆⼗三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该商品房交付之⽇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装饰装修⼯程的保修责任,依据国家强制标准执⾏。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双⽅应当签订补充
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
⼆、下列情形,出卖⼈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买受⼈不当使⽤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要求维修的书⾯通知送达出卖⼈ ⽇内,出卖⼈既不履⾏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异议的,买受
⼈可以⾃⾏或委托他⼈进⾏维修,维修费⽤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承担。
第⼆⼗四条 质量担保
出卖⼈不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 ⽇到 年 ⽉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式为【包⼲制】【酬⾦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建筑⾯
积)。
四、买受⼈同意由出卖⼈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出卖⼈应当将物业
共⽤部位、共⽤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告知买受⼈。
五、买受⼈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
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的,业主委员会成⽴后,由业主⼤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
第⼗章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买受⼈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堂等公共通⾏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
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的除外)、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房。
三、双⽅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三) 。
第⼆⼗七条 税费
双⽅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的税费。因预测⾯积与实测⾯积差异,导致买受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条 销售和使⽤承诺
⼀、出卖⼈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
包租的⽅式销售未竣⼯商品房。
⼆、出卖⼈承诺按照规划⽤途进⾏建设和出售,不擅⾃改变该商品房使⽤性质,并按照规划⽤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
⼈不得擅⾃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部位和设施的使⽤性质。
三、出卖⼈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共有的共⽤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四、出卖⼈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的情况告知买受⼈。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买受⼈使⽤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改变该商品房的⽤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六、 。
七、 。
第⼆⼗九条 送达
出卖⼈和买受⼈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件,均应采⽤书⾯
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式送达对⽅,任何⼀⽅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
起 ⽇内书⾯通知对⽅。变更的⼀⽅未履⾏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买受⼈信息保护
出卖⼈对买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
察部门执⾏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书⾯同意,出卖⼈及其销售⼈员和相关⼯作⼈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信息,或将
买受⼈信息⽤于履⾏本合同之外的其他⽤途。
第三⼗⼀条 争议解决⽅式
本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的争议,由双⽅当事⼈协商解决,也可通过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式解决。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见附件⼗⼆。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责任、排除买受
⼈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三条 合同⽣效
本合同⾃双⽅签字或盖章之⽇起⽣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书⾯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式 份,其中出卖⼈ 份,买受⼈ 份,【 】份,【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
出卖⼈(签字或盖章): 买受⼈(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 ⽇ 签订时间: 年 ⽉ ⽇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房屋平⾯图(应当标明⽅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程规划⽅案总平⾯图
3.商品房装饰装修⼯程设计图【数字化交付】【图纸】
4.商品房装饰装修隐蔽⼯程图【数字化交付】【图纸】
附件⼆:关于该商品房共⽤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该商品房分摊的共⽤部位的名称、⾯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该商品房分摊的共⽤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关于抵押的相关⽂件(按照现⾏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式、总价款、付款⽅式及期限的补充
约定
附件五: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双⽅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约定内容应清晰明确,不得出现“其他
同级别产品等”字样。如表格不够可另附纸张。)
装饰装修项⽬表⼀
位置项⽬材料、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保修期其他
外墙
/
位置项⽬材料、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保修期其他
墙壁
顶棚
地⾯
门
房间
窗
家具
电器
电路
/
位置项⽬材料、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保修期其他
墙壁
顶棚
地⾯
门
卫⽣间
窗
家具
电器
家具
电器
电路
/
位置项⽬材料、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保修期其他
排⽔系统
附件六:关于本项⽬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置的位置及⽤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七:房屋交接单
附件⼋: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双⽅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房屋交付之⽇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的最低保修期限。
因产品本⾝的质量缺陷,按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执⾏。在保修期内的报修,除⼈为使⽤
不当造成的均实⾏免费服务。超出报修期限和范围的实⾏有偿服务。
(⼀)保修项⽬、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
2.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其他装修⼯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6. 。
7. 。
8. 。
(⼆)其他约定 。
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出卖⼈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柱⼦、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的情况。)
附件⼗⼆:补充协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2⽉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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