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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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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范本

一、填写范本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范本说明,按照说明要

求的格式、图例填写;

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当是符

合下列条件的法人:①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资质;②是项目的

所有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④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

人的情况真实、可靠;⑤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填写。

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发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

中,按照契约关系可以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别为开发

3、代理商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

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

停止了该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

甚至因此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

售。

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情况并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如何确认法定监

护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①该未成年人与法

定监护人的户口证明;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察看其父

母离婚的协议或者判决书,该协议或者判决书有关于未成年人监

护的内容;③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为在一起居住生活时,由指定监

护人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这种指定监护可能是生父母授权,

也可能是法院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关的指定;④未成年人的父母

购房合同档案。

应当注意:有些事项无法通过委托行为实施,比如贷款银行

要求贷款当事人亲自签订贷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这类合同不

能由委托人代理。未成年人除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之外,

其他当事人不能作为委托人出现,道理很简单,由于其无民事行

为能力,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合法有效的委托行为。

对于委托书的审查会涉及另一个更加专业的问题即具名代理

和匿名代理的问题。在合同法上有两种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而论,

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所以民法通

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

们称这种代理行为为具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

况如何处理?合同法在第402条有如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

1、属于分期规划,尤其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规划,

不要纳入本条填写内容。因此该条第二款的“地块”面积应当与

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宗地出让面积一致。

“规划用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如

果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不完全一致,

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因此城市规划法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来说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定,土地规划用途按照下列用途进行规划:住宅、商业、旅游、

分别给予明确,分别填写:比如:综合办公、物流商业铺面、工

业厂房等。

3、建议在本条空白部位补充填写以下内容:该土地使用权范

围内的具体的修建性规划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划文件

执行。本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的约定与本合同第三条商品

房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条:如果出售商品房的审批机关,不是郑州市房管局,

应当填写清楚其他审批机关。

第三条:本条填写内容注意以下几点:

1、户型设计比较复杂的商品房,应当在补充内容填写清楚:

框混结构、全部框架结构、钢结构、混合结构。现代建筑结构形

式变化多样,但是按照设计图纸填写,一般不会出错。

4、本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的填写,与第一条中土地使用权的

规划用途不完全一致。但是在该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应当根据具

体出售的房屋实际用途填写,在规划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仍然有个别楼栋或者个别面积属于商业铺面或者其他服务行业用

房。

第四条 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

按照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建筑面积是计算价款比较符合现实

的办法。按套销售或者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目前都存在困难。不

管是管理机关或者我们的测量规范,都存在不太可行的问题。因

此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是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按照其他销售

办法销售的结果,仍然不能排除消费者的心理误区。

如果计价面积中的单价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分别填写单价

和总价之间的关系。计价方式中的价格内涵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

可能把诸如小学、幼儿园、中学、会所、社区医疗服务

等公建面积分摊销售,这样一旦政策变化,会产生对房地产企业

毁灭性的后果(2)市政配套机关或者垄断性公司收费问题既然其

集资费用、暖气集资费等;(3)涉及向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交纳

的税金等。(4)国家和体方人民政府不断出台的物业政策以及法

律风险问题;比如公共(公建)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颁布后,对小区物业以及开发商的利益极其重要。因此,房地产

企业必须在价格政策、面积分摊、产权约定等方面未雨绸铆,在

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任何产权不明确的内容。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一般情况下,我们主张选择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但是按

照第2款执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主要是因面积增建绝对值

超过3%以上部分的面积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燃气集资费、

暖气集资费等与面积有关的税费承担的问题。示范文本仅仅提供

了房价款处理的方式,没有提供与面积差异有关的税费处理的方

式。因此,为了不发生争议或者发生争议后减少交易费用,应当

明确补充规定关于这部分费税承担问题:“因面积差异产生的契

税、维修基金、暖气集资费、燃气集资费(如果有)等据实由买受

人承担,多退少补”。

2、如果选择自行约定,那么约定的内容可以如下填写:

①面积误差绝对值在1%以内(含1%)的部分,双方不在办理

结算即多不退,少不补;

②面积误差绝对值在1%以上至3%的部分(含3%,其中1%以内

部分扣除),双方同意据实计算即多退少补;

③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上至5%以内的部分(含5%),属于

面积短少,出卖人退还该部分房款并按照两倍于该部分短少房款

承担该约定违约金支付责任。属于面积增加的,产权归买受人,

该部分房款出卖人承担。

前述情况下,双方约定均不主张退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④面积误差绝对值在5%以上的(不含5%),买受人有权提出

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所有已付房

款并自付款之日起承担该资金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担

全部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绝对值在5%

以内(含5%)的部分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后,超过5%的部分,

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照本款退房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其他方式】本条其他付款方式是指银行按揭付款或者住房公

积金贷款:按照本付款方式的步骤如下: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日内,买受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例如)123XXX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 123456 ,出卖人提供

银行按揭付款协助条件,卖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借

款支付。

2)买受人必须在支付完首付款的同时,提交个人住房抵押借

款银行要求其提交的全部个人法律文件,出卖人给予协助。需要

出卖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出卖人按时提交(需要买受人提交的个人

资料见附件内容)

3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自完成首付款之日起不能在30日内

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手续并将借款汇入出卖人帐户的,视

为买受人付款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约定处理。

4)买受人按照逾期付款承担责任后,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协

商变更付款方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签订补充协

议,变更合同约定,约定具体付款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增加: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买受人付款逾期

或者付款的时间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后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交付日

期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

付款预期的违约金,应当能够达到惩罚违约的目的。因此,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太低,逾期在60日内(含60日)的,按日计算

的违约金应当保留在日万分之三(3)之上;

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已经

支付的房款在扣除违约金后10日内退还买受人)(这里的违约金

的比例与前述第一款违约金的累进结果有直接的逻辑关系)

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承担的违约金应当

按照应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四(4)计算。

本条约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除合同的通知:

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双方关系终止,

这是彻底终止双方关系的办法。这种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是必

须通知买受人并且最好是书面通知。如果买受人已经产生了部分

付款,存在一个核算问题。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房款存在退还问

题,但是示范文本没有约定退还内容,因此需要在合同约定。如

果买受人根本没有交付房款,这种情况下,对于出卖人是没有任

何担保的,应当尽快解除合同,防止损失扩大。(2)出卖人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问题:示范文本没有约定出卖人不解除合同

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只约定解除合同内容以及买受人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的内容。因此,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回

答是肯定的。问题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标准如

何确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在示范合同中有约

定,但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没有约定。(3)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

的期间。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

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

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

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

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解除权,超出规定时间就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的要求。

第八条 交付期限:

(一)关于交付条件:

5.该商品房经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出卖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联合验收并签署了工程合格意见的,本条约定不应理解为包

含有任何取得备案或者取得合格证之类的意思表示。

(二)关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延期交付:

1、遭遇不可抗力

2、遭遇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影响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的,出

卖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之买受人,并在此后每经

过三十日,告之该事实解除或者延续的情况;

3、持续大雨、大雪、低温天气影响工程施工的。

(三)关于本条第一款中“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鉴于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是一项十分专业

的工作,而且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

规定是庞杂的。出卖人在提请买受人接受房屋时不能一

一列举所有的验收规范和规定。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做修订,但应当注

意违约金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增加:买受人接到规划、

设计变更书面通知或者买受人逾期接到设计、规划变更通知或者

房屋交付期限到来时买受人获得了设计、规划变更的事实时,买

受人均有权决定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

提出退房之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5‰支付资金利息。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双方应当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事实之日

30日内,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协

商过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对方提出继续协商的书面要求的,视同

双方同意按照退房处理。

第十一条 交接

填写:视同出卖人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的合同义务,买受人

自出卖人通知接房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并对于房屋维护不及

时产生的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交付之前付清购房款而未完成支付义务的,出

卖人将推迟交付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推迟交付不构

成任何违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对出卖房屋的瑕疵担保责任)

增加:

发生本条前款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应当尽

快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导致买受人在本合同约

定办理产权登记需出卖人履行产权登记备案的期间结束后的XXX

个日历天内或者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受人无法从

本质上获得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条欠

款约定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包括本款约定的期间不能和本质

上不能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增加:双方同意对本条第一款所谓“规定期限内”定义如下:

①规定期限是指XXX个日历天;②该期限的起始日为双方约定的

出卖人履行备案日期结束日。

我们将本条约定的“规定期间”变成了双方约定期间,是否

有效?这点确实容易引起争议。事实上这种约定有其不合理或者

广义上的不合法之处。因为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20XX815日修订)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

定》,无论初始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都是自事

实(合同签订或者房屋竣工)发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

我们约定180天,而且将该180天的起始日期前增加了出卖人的产

权登记备案时间,确实不妥。但是我们也找到了客观依据和法律

依据。

《高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

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

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

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

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

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

利息的标准计算。

前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排除双方当事人特殊约定的效力,

也不否定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的过错,造

成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情况:

1)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或者土

地使用权尚未解除抵押;(2)变更城市规划或者擅自修改房屋规

划设计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没有办理房屋竣

工手续或者办理竣工的手续不全;(4)房屋抵押或者被法院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出卖的;(5)预售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或者超越预售范围销售商品房的;(6)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在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7)没有委托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照

正常途径报发证单位的;(8)建设施工手续不全的;(9)出卖人

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手续和开发资质不符合要求;10商品房买受

人没有交纳维修基金,开发企业没有代收上缴的。11出卖人在

房屋竣工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

案。

出现上述情况属于开发企业的责任和过错,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注意:违约金的约定和违约金本质意义。

事实上本条关于产权登记备案的约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

方。仅仅着眼于在规定时间内买受人没有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

书,并没有约定在规定期间之外不可预见的时间内或者在根本上

就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为此司

法解释显然注意到合同的不足,通过解释给予补充。这就是第十

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

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为此,司法解释

把最后的解决方式放在了合同解除上。因为在所有的补救办法无

效的情况只有使合同归于消灭,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

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

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买受人作为产

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文件:(1)产权登记

申请人的身份文件;(2)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和审批表;

3)商品房交易审批表;(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

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许可证;(6)施工许可

证;(7)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和其他与房屋竣工验收有关的消防、

环保部门的验收文件;(8)商品房买卖合同;(9)预售(现售)

许可证;(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书;(11)办理产权登记

备案表;

上述登记文件中,除第(1)(2)(3)(8)以及契税完税凭

证应当由买受人提供外,其他登记资料均应当由开发企业提交,

开发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买受人因此在上述办证时间结束后的

一年内仍然不能提供登记所需文件,应当按照本条解释承担合同

解除的责任。出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应承

担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责任。如果

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是由于出卖人存在本解释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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