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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合同审批权限,规范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履行、
变更与解除,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书面合同,包括冠以合同、合约、
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合同相关技术附件及有关修改
合同内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公司行政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合同、融资
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照公司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参考公司体系文件中《文件制定程序》(QAP-SCXX-01)
及《文件控制程序》(QAP-SCXX-02)编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公
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 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的,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发展与法规部负责制订和更新此办法,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负责审核和批准此文件。
第七条 发展与法规部为公司合同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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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三)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合同文件的评审。
(四)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中止)进行审查,包括外聘律师
事务所,对公司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监督、指导并审核各部门根据
律师事务所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五)协调公司内外部关系,对合同纠纷进行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六)组织编制各部门业务合同范本。
(七)组织公司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研判与汇编,并组织员工进
行公司各类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八)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合同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水
订立,谁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谈判。
(二)根据本部门业务合同范本,拟定合同条款,办理公司内部合同
送审、报批、签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三)负责合同的履约与实施。
(四)及时办理合同变更、终止(中止)事项。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六)负责本部门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合同文本及履
约、变更、解除等相关工作中文件的存档及本部门合同台账维护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审查和监督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对合同条款有关税务、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项票据的审核、签收与签发,按合同相
关条款收款付款。
(三)负责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合同应收账款的催收及应付账款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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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十条 行政人事部文控中心负责合同的集中归档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编号的编制与管理。
(二)依据《文件控制程序》及合同审批表,负责合同盖章工作。
(三)负责合同集中归档管理,并按月度对合同进行统计,建立并维
护公司合同台账。
第十一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根据合作协议,负责编制公司主营业务合
同范本或公司重大、特殊合同,指导并审核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公司对合同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其所
知悉的合同内容和公司商业秘密须尽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
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档案,须按文控中心要求填写相关查阅审批单,
注明查阅合同档案的名称、编号、目的及查阅人等,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
查阅。合同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需履行相关手
续借出,不得擅自转借他人,3日内应当归还。
借阅合同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拆散、损坏档案材料,
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合同档案内容。未经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严
禁复制、摘录、拍摄档案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与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应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办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有相关业务合同范本的,合同责任部门必须根据范本
起草合同条款。公司未有相关范本的,可通过发展与法规部联系外聘律师
事务所提供相关咨询和协助。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责任部门及承办人员应事先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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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形成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标题:合同标题应明确合同的主要目的、合同的性质。
(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根据行政人事部文控中心合同编号规则制
定。
(3)合同当事方:合同的双方名称应当为全称(营业执照所列名称),
并明确双方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
(4)合同标的物:合同上应明确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格、结算方式、
时间进度等信息。对于我公司作为付款方的合同,预付款不得高于30%,
验收款不得低于20%,质保金不得低于5%。
(5)双方权利和义务。
(6)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
(8)其他:如合同适用语言、适用法律、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
争议解决办法、合同有效期等条款。
(9)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责任部门或承办
人履行合同审批表(F CSS-DCC-025A)会签流程。
(一)发展与法规部主要负责对合同相关条款的法律风险的审核,可
通过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及协助。
(二)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
质量、安全等)、公司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三)财务部主要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税务及票据等
相关内容的审查。
(四)发展与法规部和财务部负责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包括违约金
的赔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五)安环部主要负责合同涉及到安全环保方面的内容的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合同签订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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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金额低于5000元,由XXXXXX签署。
(二)合同金额为5000元(含)至1万元,由XXXXXX签署。
(三)合同金额大于1万元(含),由XXXXXX签署。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流转结束,由行政人事部文控中心合同管理人员
按照签批意见严格核对确认后,按份数打印正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公章(合
同专用章),同时必须进行骑缝盖章后,再进行统一编号及存档。合同责
任部门或承办人在文控中心领取合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文控中心存
档,部门可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严禁在空白纸或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补充协议(合同)
的签订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认
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公司信誉和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相关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
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收到对方的
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责任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
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相关资料须随合同正本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若因一方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
同时,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合同违约损失。若因对方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责任部门除应积极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外,应
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给分管副总经理及发展与法规部。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责任部门应及时分析并查
明原因,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解决方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
协议,并上报给分管副总经理及发展与法规部。若无法协商解决应根据合
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请发展与法规部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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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函或诉状后,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与对方协商解决或
收集证据应诉或反诉。
第二十四条 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文
控中心保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
变更或解除的,由责任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意见,提交分管副总经理及发
展与法规部审核同意后,再与对方协商。对方同意解除或变更的,依法签
署变更或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并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
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随合同正本妥善保存;若对方不同意解
除或变更的,则按合同相关责任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赔偿方法及数额,
应在变更或解除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内容,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内容,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
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相关材料应交文控中心存档。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责任部门或承办人应当在发生
纠纷后1日内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及发展与法规部。承办人与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公司指导意见处理合同纠纷,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和解等方式
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形成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应在法定
诉讼时效内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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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与法规部统一安排。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条 责任部门、审批部门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
属实,报请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解
除劳动合同外,公司还有权根据损失程度,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甚至可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串通,采用隐瞒事实、误
导、欺诈等手段,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
公司经济损失严重的;
(三)因合同承办人存在重大过失与他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而给公
司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参与合同签订、履行者故意泄漏所知悉的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有明显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责任部门、审批部门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
证属实,报请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可对其酌情处理:
(一)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未尽勤
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
(二)在合同履行中,未尽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因个人认知错误或存在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给公司经济造成损
失的;
(四)因过失泄漏所知悉的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因其他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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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
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
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或承办人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财务部门有
权拒绝办理相关合同款项的划拨手续,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
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
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由公司按奖
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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