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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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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1

一、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36

()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7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8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9

2.无过失性辞退 40

3.经济性裁员 41()

4.解除行为的限制 42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终止行为的限制

三、经济补偿

正文

一、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

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

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

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

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

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

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

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

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

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

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

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

我们注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

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

神而言,应该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用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

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告期的起

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第二句

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

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

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

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

1.关于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

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处所谓劳

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

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

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一定的法

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需要经国家

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致,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

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

和无故拖欠。

3.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

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按照

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

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

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

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

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非常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

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情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

根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相信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会

给出答案。

4.规章制度违法

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第二,损害劳动者权益。

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

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

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

着绝对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用“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

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

其相冲突。

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解释中还发现了一个有

意思的地方:根据法工委的解释,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

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

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

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

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按照法工委的解释,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

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

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

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对特别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如果将规

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

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

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

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

稳定性。

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问题给

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

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

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具体的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

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

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

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

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使用。

最后,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

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

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

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合同

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的说法应

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较少能掌握

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

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

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

极得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6.38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害劳

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用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别:第38条并未使用“随时”

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之变化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

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

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

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

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

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用

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

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

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

2.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

用于劳资双方,需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解释。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

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2.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

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

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

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

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

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

担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第二,这三十天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

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付义务?

很显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

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

所有风险承担雇主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

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承担其他义务。换句话说,根据《上海市劳

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然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

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

合同法》为准。

3.经济性裁员()

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

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

《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

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可

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只有被列入该目

录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

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

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无过失性辞退)

和第41(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保护老职工,

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致的。

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

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39

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

劳动关系。

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根据本

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

动合同是否终止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2

编号:________________

被通知人: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____________

因下列第____项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单位决定从_______________日起解除或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单位依法进行裁员;

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6、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员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10、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到期;

12、员工已达退休年龄。

13、其它:

您可领取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

请您于前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

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公章或负责人签字)____

________________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3

___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__,身份证号_________月参加工作,

__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

项打“√”):□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

4、用人单位破产;

5用人单位停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___日起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该职工终

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币,工资发至______月份,特此

证明。

员工签名:___用人单位(盖章)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______

签收时间:______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4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现按下列第X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甲方单位():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

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

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

劳动者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因以下第

1、劳动者辞职或自动离职;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3、劳动合

同到期终止合同;4、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5、其他原因劳动合同终

止的(辞退、开除、

除名) 双方合同期限 月日至 日,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本人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年限 月,自年

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

职工:(签字)

单位:(盖章)

劳动人事局(盖章)

说明:

1解除或终止合同均应填写本备案书,备案时单位应持《劳动合同》

文本作为审查依据。

2、本备案书一式五份,单位二份,本人档案一份,社会保险处、劳

动就业办公室各一份。

3、此备案书不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的申诉权利。

4、解除合同书备案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告

知义务,告知其档案转移和保险手续的办理情况及进行失业登记的事宜。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6

****************** 20xx 5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

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

条规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2XX 5 18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

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20xx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4000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20xx 7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7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适用于已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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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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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1019年第38号)规定,

双方签订如下协议: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

缴失业保险费。

兼课教师契约

一、__________学校(以下简称:甲方)聘__________老师(以下简

称:乙方)为本校兼课教师。二、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学组

织再造与人力规划试办方案要点与__________县政府非编制内员工管理

要点订立本契约。

烟台新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

方:(职工)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实际居住地

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 协商.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8

甲方:__X

乙方:__X

甲乙双方于XXX日签订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

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

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

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税前)甲方同

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XX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

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

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

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

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XXXXXX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9

(劳动者姓名)________(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于年 月进

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__(款项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月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

“√”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

位提出/□个人提出)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单 章)

注:1、证明内容应该填写清楚、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

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

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者解除部分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

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

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

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10

企业名称(甲方)__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乙方):张_

甲乙双方于20_1128日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经乙方

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根据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

3、甲乙双方同意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胁提出针对对方的

任何劳动仲裁、诉讼或索赔请求;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中文

版本为准.

本协议按中国法律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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