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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同时生病,可以辞退吗?
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同时生病,可以辞退吗?
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
合同是合法的。依据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
《劳动法》第29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有特定的对象。
该对象就是除了《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因此,限制
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
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
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
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
形。
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
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
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
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
十五条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
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
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
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
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
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
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
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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