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时间: 2023-11-04 admin 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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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供大

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1

2021628日,孙丙庆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孙

丙庆与射阳县酿化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

丙庆案裁定书》”)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射阳县酿化厂于20216

11日合法解除了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孙丙庆的

再审申请。

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曾称:1.依据射阳县酿化厂公示的《关于进一

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确定》,孙丙庆并不满意惩罚条件,射阳县酿化厂

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射阳县酿化厂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没

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孙丙庆掷地有声地

提出了前述两个论点,那么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

同原委有无道理,法院裁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其次款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又应当如何理解呢?

概述

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可比案例,从严峻违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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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通知工会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其次款

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见的

争议焦点和关注意点,为当事人供应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

《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以下简称《说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二》”)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四》”)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义剖析如下图所示: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

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基于谁主见,谁举证

原则和罗马法谚确定者担当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担当举证责任的推

;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劳动者的爱护,考虑到劳动者原在用人单位工

作,用人单位有其管理制度和运营痕迹,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更

强的举证实力,假如用人单位不协作,许多证据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

(2021)苏民再提字第00036号案件《黄辉、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

公司与黄辉、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

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违反

何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严峻性担当举证责任。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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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严峻违反的含义

其次,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其次款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峻违反含义如何

界定的规定并不明确,赐予了法官肯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从实践的案

例来看,主要有三种推断的依据,分别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规定的严峻违反定义条款”“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峻损失

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1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峻违反定义条款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峻违反定义条款指企

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详细事项,违反前述详细事项,

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严峻违反了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如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或旷工2”“二次严峻警告等类

似条款。通常,此类条款具有详细可操作性,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存

档的警告/惩罚通知书等方式推断是否构成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例如,孙丙庆案中的射阳县酿化厂于20211030日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确定》该确定明确:全月累计迟到、

早退、中途离岗达15次以上者赐予解除劳动合同……”射阳县酿化厂

供应的监控视频、签到簿等证据证明,孙丙庆2021518日至

29日迟到、早退达20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确定》

的规定,孙丙庆严峻违反了规章制度。不过,假如在集体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中,对于前述事项有特殊约定的,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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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

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样,劳动者恳求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赐予劳动者选择

适用的权利。

2 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峻损失

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峻损失指因劳动者主观有意或者

过失造成用人单位严峻损失的情形。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一般不会认

定为严峻违反规章制度,例如,在(2021)沪民申281号案件《法特装

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史静静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法特公司主见的货款损失,现无

证据证明系史静静恶意所为,且法特公司已就该事务对史静静作出调

岗的处理,故法特公司再以货物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妥。

对于严峻损失的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民申6220号案

件《李晓慧与膳魔师(江苏)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

事裁定书》中认为李晓慧事后已经向公司出具了检讨书,相关旅游

费用也进行了扣除,并未给公司造成财产或平安方面的重大影响和损

失,其行为并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峻违反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21)浙民申

3097号案件《宁波万事达综研电气有限公司、王华飞劳动争议再审

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给出了更为明确的推断即使存在王

华飞有意将两卷透亮胶带带出公司的状况,原审依据两卷透亮胶带价

值和该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等本案实际状况,认定王华飞的行为并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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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峻违纪,不能作为万事达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3 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惩罚

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惩罚指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不仅违反

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因前述违规行为受到了行政惩罚,鉴于行

政惩罚的严峻性,此种情形通常会被用人单位作为严峻违反规章制度

的标准。在(2021)苏民再346号案件的《蔡贵山与江苏鑫悦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确定了鑫悦公司依据东台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惩罚确定认定蔡贵山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做法。

规章制度的要求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说明》的第十九条中,对《劳动法》第

四条进行了说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

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

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

动合同法》则对前述法规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说明。因此,可以从三个

方面即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

劳动者公示来理解规章制度的法律要求。

1 民主程序制定

民主程序制定一般指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通过协商以修改完善。即除了经过特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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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外,还须要赐予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和探讨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

争议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首先,并不是每家企业都

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其次,经过全体职工探讨通过同样具有程序效

;再次,应当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来推断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探讨,重要的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和探讨。在(2021)苏审二

民申字第765《刘红花与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

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红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

虽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探讨,但召开了特地的会议

征集看法,并予以通告公示后发放到刘红花等员工手中,刘红花等员

工亦未对《员工手册》提出异议,且《员工手册》中相关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员工手册》

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2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含义既包括了法律和

行政法规,还包括了政策规定。实践中,推断的标准会更加广一些,

通常会从合法合理的角度来做实质性的推断。例如,(2021)浙民申

3056号案件《赵婉根与实耐宝工具制造(浙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

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实耐宝公司制定的《员

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

理的情形。将合法合理作为推断的依据。

3 已向劳动者公示

已向劳动者公示由《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说明得更为明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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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两种方式。实务中,常用的方式如公告栏公

示、OA系统公示、派发《员工手册》等。须要留意的是假如劳动者

不在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中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而是在

规章制度已经制定完成的公示程序中单独声明自己不受公示或者告

知的规章制度约束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回到孙丙庆案中,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射阳县酿化厂于20211030日制定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确定》经职工大会民主探讨表决通过,孙丙

庆在探讨确定上签名并注明保留看法后领取了确定文件。孙丙庆并

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属于不须要遵守该确定的特别员工,故该确定对

孙丙庆有约束力。

通知工会的要求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通知工会应当作为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并不是全部企业都肯定设立工会,假如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

没有设立工会,又当如何呢?《说明四》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

明并明确了对《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限制。《说明四》第十二条规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

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恳求用人单位支付赔

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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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两个观点,都被射阳县酿化

厂以有力的证据抗辩。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存

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文通过此案并结合实践案例,《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内涵进行了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主动关注证据的搜集,终归向法院提

出有利的证据以支撑法律规则的适用才是获得胜诉的关键。

附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其次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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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

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

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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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至于案例,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已有举例,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种,劳动者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严峻失职是指劳动者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按

规范操作毁坏了生产设备、随地抽烟烧了仓库、看锅炉时睡觉忘了关

火导致爆炸等等。假公济私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行为,

例如看仓库的监守自盗、会计做假账抽水、选购 拿回扣中饱私囊

等等。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这里还对严峻失职、假公济

私的程度做出了要求,即要达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杨明理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1海南一中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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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字第13)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杨明理

2021年至2021年工作期间累计发放贷款900余万元,未收回贷款

达到631800元,不良率高达6.83%。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

指标》可知,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为5%,而杨明理不良贷

款率6.83%己超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同时,杨明理在工作

期间借用他人名字在本单位违规借款6笔,共计135000元,目前借

款余额合计11万元,同样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峻损失。其次,在法

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峻失职,假公济私,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三

款同样规定,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损

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决支

持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全依法有据。

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项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从本项的规定来看,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在现行劳动法下没

有被明文禁止,但明显是不被激励和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

劳动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不利于劳动者集中精力完成原单

位交付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给其次个用人单位带来了风险,

其次个用人单位一来没方法帮劳动者缴纳社保五险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因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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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3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

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聘请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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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录用条件。其次,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

第三,用人单位必需供应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假如超过法

律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需是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条

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推断,属于严峻违反

三、劳动者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两种状况:一是劳动者严峻失职,二是劳动者假公济私,给

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随意一种状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

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

供应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假如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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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

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

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

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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