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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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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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
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
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
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
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
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
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
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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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
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
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
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
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
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
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
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
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
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
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
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
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
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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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
“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
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
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
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
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
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
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
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
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
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
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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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
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
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
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
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
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
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
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
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
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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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
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
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
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解
读与实例之: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
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
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
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
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条文理解 本条
是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
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
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
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
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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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在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工会的法定权利。 第四,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示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将其
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适用要点 1.规章制度可以作为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用人单位
内部规定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适用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
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向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
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
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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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由市、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应用实例 王某在大学期间就对播音非常感兴趣,在毕业之后,
虽然没有成为电视台的播音员,但是当得知家乡某大型博物馆
正在招聘讲解员时,王某便前去应聘,并顺利成为了该大型博
物馆的讲解员。2008年9月,王某与博物馆方面签订了为期3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王某的一个远方亲戚开
了一家媒体方面的公司,便想请王某过去帮忙。于是王某便提
前一个月向博物馆方面书面提出辞职请求,要求于2010年8月
解除与博物馆的劳动合同。因为博物馆正在举行一个大型展览,
急需人手,于是拒绝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向王某提
出,博物馆的规章制度里面明确规定,在博物馆方面有大型活
动的时候,可以暂时中止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流动,如果职工想
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大型活动结束之后,才能够进行。王
某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王某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博物馆的规章制度是博物馆单方面
制定的,并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制定之
后,也并没有张榜公示。同时自己已经履行提前一个月书面要
求解除合同的义务,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够成为博物馆方面不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博物馆方面则认为,该规章制度在
制定之后曾经在餐厅门口张贴一个月,也没有职工去提意见,
因此该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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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博物馆方面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因此
该规章制度无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
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
除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情况下,博物馆不得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不
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博物馆
方面承认了规章制度在制定上存在违法行为,同时表示将按照
法律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又成争论
热点 许浩 公司规章制度是“单决”还是劳资“共决” 用
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该单位组织劳动和劳动管理的规
则和制度,被称为企业内部的“小宪法”。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
章到底应属企业的自主权,还是属于劳资双方的共决权?《劳
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作出的新规定引起了争议。 王湛是
一家著名跨国公司的法务部总监,自从2007年6月29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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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王湛就一直忙着修
改公司的劳动合同。最近,他一直被一个问题困扰着,那就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这一规定与先前法律规定有较大
差别,先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经营
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
度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王湛对《中国经济
周刊》说。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如果再
制定规章制度就需要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
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 但是,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
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
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如果规定必须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旦意见不
统一,势必造成规章或重大事项久拖不决。这样实际上就限制
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王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令王湛感到忧虑。因为按《劳动合同
法》第四条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
以后,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工会或企
业职代会讨论,就是无效的。此后,一旦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
争议时,用人单位很难以这种规章制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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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第四条成用人单位“达摩克利斯之剑” 《劳动合
同法》自起草之日起,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引发了无
数的争议。而其被关注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劳务派遣”、“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的《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亦将这些问题作为关键性
条款。 与这些被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的条款相比,涉及到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问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却
被媒体和公众冷落忽视。而正是这条被忽视的法律,却成了悬
在用人单位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劳动合同法》第四
条原文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 对于这条晦涩枯燥的法律条文,看起来与普通劳
动者距离甚远。但是在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
眼中,这条法律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讲课中,梁智
习惯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这条法律的重要性: 安平运输
公司因为距离市区较远,很多职工骑摩托车上班。由于安平运
输公司内储备了大量汽油,所以很多职工都在使用单位的“免费”
汽油。安平运输公司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公司制定了一项
规章制度禁止职工上班时,骑摩托车进入公司大院内。违反此
规定者要被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经理在例会上宣布了此规
章。 此后不久,公司财务部小张去银行办理一项紧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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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中发现忘了拿一份重要文件。恰巧,小张的一位朋友开摩
托车途经此地。小张请他的朋友载他回公司取文件。由于,事
情紧急小张的朋友驾驶摩托车驶入安平公司院内,将车停在公
司办公楼下。此事,恰巧被该公司经理看到,以小张违反公司
劳动规章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小张对公司做出的决
定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
员会认为,该公司制定的此项劳动规章涉及职工的重大利益,
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安平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裁定公司此项规章无效,公司不得据此规章与小
张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单决”还是“共决”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
程之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定程序问题就曾是个热点问题。
曾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曾经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
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
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
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梁智介绍说,这一规定在立法时就曾
经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现在法律界对此规定的认识仍然存在较
大的分歧,争论还在继续。焦点集中在是“单决”还是“共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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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到底是由资方“确定”还是由劳资双方共
同“协商确定”的问题。 有人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
大事项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另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有劳动者参与,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属于“共决权”的事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
共同决定的。 对此问题,曾经直接参与《劳动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起草工作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接受
媒体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企
业的规章制度必须上职代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就是工会,对
于职代会上有争议的问题,要与工会协商。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董保华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属于企业劳动规
章的制定“共决权”,那么就会面临立法冲突。 于2006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
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被解释为“共决权”,就需要修改刚
刚实行一年有余的《公司法》,否则就会出现两部法律打架的尴
尬局面。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企业劳动规章的制定„共
决制‟的国家只有德国,而且我国现在也不具备实施„共决制‟的
条件。我认为实施企业劳动规章的制定„共决制‟并不见得是件
好事,因为它严重限制了企业的灵活用工,束缚了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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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说。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一江也指出,由数部
“共同决策法”和“参与法”所规范的德国劳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
并非是大家都崇拜和向往的模式。相反,IBM的前欧盟区总裁、
德国人亨克尔(Hankel)就曾经指出,德国的共同决策体制,“是
一个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愿意模仿的管理模式”。 梁智认为,
对于片面强调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规章制度是行使经营自主权,
以及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共同决定的这两种
说法都有失偏颇。 梁智认为,用人单位有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权
利,但是,不是没有法律制约的,也不是可以独断专行的,必
须依法行使。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
制度,是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共同决定的话,那么一旦出现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工会和职工代表是不是违法主体?要不
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 (文中涉及公司名
称及员工姓名均系化名)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
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单位只是单方面公告,而没有
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到达劳动者,所以合同并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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