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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关于场地租赁合同的纠纷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
阳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北京市朝
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
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
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
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
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
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
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
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
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
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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