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法律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

本案审理,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X市江城XX彩印厂(以下简称“XX彩印厂”)第一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90000元。

由于第一被告开办的XX彩印厂资金周转困难,XX彩印厂及第一被告于20024

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0000(壹拾玖万元正),月利率1.6%,壹年到期还

清本金。以上事实有借据等为证,经原告多次催款,第一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

还款。

二、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达成财产转让协议,把XX彩印厂的全部运作设备及配

套设施转让给第二被告,但没有借款的相关证据。

第一被告张XX与第二被告陶XX20021012日达成财产转让协议,XX

彩印厂的全部运作设备及配套设施,转让给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在与第二被告达

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陶XX欠乙方张XX9万元,作为乙方入股。同时协议

约定,本协议执行后,甲方陶XX继续承办的彩印厂赠送30%股份给乙方张XX

协议签订后,张XX20021115日起,将X市江城XX彩印厂的全部运作

设备及配套设施陆续移交给陶XX,对此被二告的代理人也予以确认。第一、二

被告转让财产据说是第一被告欠第二被告61万元,但两被告没有担供任何证据

证明上述借款的存在。根据第一、二被告达成的财产转让协议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被告在转让协议签订当月还借款6万元给第一被告采购材料,第一被告在转

让财产当月若用6万元采购材料是不可能在当月12日就倒闭的,再有在设备清

单上没有对价值6万的材料作任何处分,这显然是有违常理的。

三、第一、二被告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财产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应承担

1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共同侵权责任。

由于,第一、二被告就XX彩印厂的全部运作设备及配套设施达成的转让协议,

XX彩印厂实际上已经破产。按照法律规定XX彩印厂应进行破产清算,应通知

所有债权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清算的

情况下,不顾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第一被告的全部清偿;第一被告在明

知有其它债务的情况下把XX彩印厂的全部设备转让给第二被告。第一、二被告

过协议的形式以明显低价转让机械设备,很显然第一、二被告之间是恶意串通转

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即原告的债权,使得原告的债权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第二被告应当将从第

一被告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第一被告,然后作为破产财产,对所有债权人清偿。

四、退一步来说,即使第一、二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第二被告也没有

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03310日,XX根据上述协议所得的设备作为出资与苏XX共同成立了

X市恒晶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根据X市恒晶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在X市工商局的工

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证

明》中均有张XX的签名,但到公司正式成立时,该公司的股东只有陶XX和苏

XX两人,两人各占50%的股份。陶XX既没有按协议约定把欠乙方张XX9

元转为股份,也没有按协议约定把30%的股份赠送给张XX。陶XX的行为违反了

他与张XX之间达成的协议,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于20033

10日把欠张XX9万元及30%股份所价值的款项偿还给张XX。也就是说从

2003310日张XX对陶XX享有到期债权。

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第二被告已于2003年初在江城法院执行庭,代张

XX向债权人还了约九万元,但提供不出任何有关债权人收款的单据,也不能说

出具体是哪个案件、当事人是谁。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第二被告没有向

2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第一被告支付过现金,但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出示的第二份证据收据的内容是

兹收到陶XX与我约定的协议书抵扣款,共款人民币玖万元,显然第二被告的代

理人的说法与收据之间是相矛盾的,而且证据是在起诉后开庭时才提供的,不排

除第一、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第二被告应对其主张的已代第一被告偿还款项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若提供

不出有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30%股权的问题,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第一、二被告之间是一种单

纯的赠与关系,是实践性行为,要没有实际交付前是不生效的,是没有事实依据

的。由于张XX转让给陶XX的全部机器设备是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例如;XX

用作出资的景德镇产自动四开单色胶印机,按评估机构于2003221评估

时的价值为167900元,但按XX彩印厂机械设备清单上,第一、二被告确认的价

值仅为10万元,相差67900)XX才把30%股权转让给张XX,他们之间是一

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一种的单纯的赠与关系。第一、二被告之间赠

与行为是以财产转让为条件的,是一种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

律规定,就应当生效,第一被告在完全履行其义务后,第二被告必须履行其应承

担的义务。

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第一、二被告于200319日达成变更补充

协议书(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一)30%股权的转让不再执行第一被告的行为属于

放弃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基于上述理

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消第一、二被告之间达成的,旨在转移财产,侵害原告

合法债权的变更、补充协议,确认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第一、二被告,先是在没有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协议

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一夜之间将全部财产转移走,在原告找

到有关财产线索起诉后,又通过变更、补充协议的形式放弃债权。很显然第一、

3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二被告通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即原告的合法债权,根据法律

有关规定,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人:XX

XXXXXX XX

4

-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 阅读量:0